订立遗嘱时 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1:08立遗言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底子意图就在于确保遗言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别人私行假造、篡改、毁掉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因而,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依据法令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约束,二者均不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加缔结遗言这类较杂乱民事活动。假如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令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言有直接利害联系,有或许影响遗言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毅力,再者他们证明难以坚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而,法令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言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因为利益联系的影响,难以确保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言见证人。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