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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如何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6:31

刑事诉讼意图的完成和隐私权的维护之间应坚持动态的平衡。当公共利益有必要以献身个人利益而得以完成时,应当严厉将公共利益的完成限定在合理的规模内。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完成刑事诉讼意图能够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有必要合法、合理行使,不然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相同,违法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维护。笔者主张,我国法令应当对被害人隐私权维护作出相应规则。(一)建立总则性条款。为了表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维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侦办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维护其隐私权。(二)建立侦办、申述阶段有关隐私权维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办时,无论是问询、依据保全、扣押、搜寻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维护问题,特别需求保证被害人居处、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办机关建立专门的对性违法案子的侦办组织,或在每一个触及性违法的专案组中装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刑事案子侦办的专职人员有必要承受有关被害人学和被害人帮助的训练,在问询被害人时最好由女警察进行,由于女警察更懂得女人心思,然后更能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思状况。审查申述阶段亦相同适用。此外,在依据保全、扣押、搜寻等方面触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办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责任,与案子无关的依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子有关的依据应妥善保管。(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维护的办法。在审判阶段于揭露的法庭上问询被害人时,法院有责任维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纳有用办法,防止被害人因面临被告人作证或回想被害通过而再度“受伤”。(四)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联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自动接近媒体,承受舆论监督当然值得称赞,但假如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联系,那么这样的舆论监督就可能拔苗助长,危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一起又要相互交流,构成良性的互动联系。笔者主张,在加强新闻报道自在的一起,对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约束。可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合理化、法令化、制度化,清晰界定传媒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方法、规模与极限。(五)完善法令救助程序。法令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是法令被人们恪守的必要条件。侵略隐私权当然也应该承受法令的惩办,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实在的维护。(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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