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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7:33
2007年6月18日,杭锦后旗人王某来我队报案称:2006年11月6日其与二连浩特人柳某签定临策铁路92-95公里路基土方工程合同,合同签定后,王某依照合同要求进入施工现场,至2007年5月共完结50余万元的土方工程量。柳某却违反合同,再三拖欠工程款,致今尚欠32万元,恳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大队接到报案后,当即开展查询,在案情剖析评论中,呈现两种观念,一种以为构成合同诈骗案,应该追查刑事责任;另一种以为归于合同纠纷,应该由当事人诉之法院处理。笔者倾向于后一观念,并结合本案论述理由。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和方式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保护、手法荫蔽、状况复杂的诈骗违法。在客观上体现为:诈骗行为→被害人发生过错知道→被害人依据过错知道而处置产业→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产业→被害人的产业损失。本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在签定或实行合同过程中,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意图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刑法规则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不合法占有意图"这一片面要素密不可分。但含有诈骗行为是否定性为无效合同,归根结底仍是取决于有无不合法占有意图。因而,在判别某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契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则的行为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由此可见,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定合同诈骗罪的要害。笔者以为,在处理详细案子时,应当依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则的详细行为,并归纳考虑事前、事中、过后的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全体判别。
二、本案中几个问题的讨论
(一)、行为人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合同诈骗罪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自身的实行,而在于对合同标的物、预付款、定金等款物的不法占有,其片面要求是不合法操控别人产业,使产业原合法所有人失掉对产业的操控。合同诈骗的片面成心体现在行为人有意经过其虚伪的行为(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使被诈骗人陷于过错的知道,诱使其违反实在意思标明而签定合同。其着眼点在于阻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本案在查询中标明,王某和柳某两人签定临策铁路路基土方工程合同都是两边实在意思的标明,其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二)、行为人有实行合同实践才能。本案中,能够确定行为人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柳某以石家庄榜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和中铁六局临策项目部签定的路基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是实在有效的,柳某共承包了92-100公里八公里的路基工程,运用石家庄榜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号,是为了和他与中铁六局临策项目部运用的称号共同。一起,王某签定合同后,进行了2个月的实地施工。
(三)、行为人有诈骗体现无诈骗行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柳某尽管隐秘了自己实在姓名和虚拟了石家庄榜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并非是掩盖其无法实行合同的现实,实践上也未影响对合同的实行。
(四)、行为人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经过查询确定,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如在王某出场施工中指定施工路基和取土地址,对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和工程量测算,一起,柳某也分批给付了部分工程款。
(五)、行为人未实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实行的原因包含主客观两种状况。而本案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实行,是因为客观上发生了行为人无法意料的状况,一是中铁六局临策项目部不能及时给付柳某工程款,致使柳某不能给付王某工程款。二是因为柳某缺少管理经验,导致生产秩序紊乱,成本上升。三是柳某个人日子开销过大,占用部分资金。片面上,柳某面对亏本数十万的危险压力,存在携款外逃的思维。鉴于以上原因,所以,不能及时支交给王某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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