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2:36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举行暂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缺乏本法规则人数或许公司规章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本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
(四)董事会以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六)公司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弥补内容:
股东会是由整体股东一起组成的。
法律规则,股东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还有规则的以外,由公司规章规则。
公司法在承认股东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由公司规章规则的一起,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评论等也规则了一些特别的程序,首要包含:
(一)股东会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兼并、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式作出抉择,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这一规则较一般的1/2以上表决权经过的规则,扩展了利益维护的规模。
(二)公司能够修正规章,但修正公司规章的抉择,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初次会议因为没有构成会议举行办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和掌管,按照公司法规则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规章的规则准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举行暂时会议的,应当举行暂时会议。
(六)公司建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因特别原因不能实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许其他董事掌管。
(七)举行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15日曾经告诉整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不管公司规章有无规则,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触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则的程序履行。程序未作规则而规章有规则的,则可依规章规则的程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