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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4:38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缺少法令的规则,在许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进行的,如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客体等,当然,有一些当地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是与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不同的。听讼网关于行政诉讼法统辖权贰言的规则是什么相关常识如下。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我国行政诉讼统辖权准则的规则整体人沿用民事诉讼统辖权准则的内容。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现已受理的案子无统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统辖的定见。
一、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的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被告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自无贰言。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统辖权贰言,因为现行法令对有权提起统辖权贰言的主体的规则并不清晰,而学术界对统辖权贰言的主体的了解也长时间不能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许多当事人的统辖权贰言请求确认也纷歧。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令的确认。
二、行政统辖权贰言的客体
统辖权贰言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统辖提起贰言,表明对立受诉法院对案子的统辖。行政统辖权贰言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子的统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子的统辖权提出贰言,对第二审统辖权不得提出贰言。但对指定统辖裁决有贰言的,不适用统辖权贰言的规则。
三、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贰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统辖规则》第七条规则:“对指定统辖裁决有贰言的,不适用统辖贰言的规则。”从这些规则看来,提出统辖权贰言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统辖权贰言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没有对案子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方式提出
(三)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子的当事人
(四)统辖权贰言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弥补(统辖权贰言期限的相关法令)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则》 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应当仔细进行检查,并在15日内作出贰言是否建立的书面裁决。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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