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1:22
《劳作法》赋予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免除劳作合同能够促进劳作力的合理流动,习惯商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但劳作合同的免除有必要依法进行,依据《劳作法》第三十一条“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第一百零二条“劳作者违背本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这是由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很大,用人单位需重新组织作业。因而,法令要求劳作者免除合同应当提早告诉,使用人单位有所准备,组织新人来接替作业,避免因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而使作业遭受丢失。
假如劳作者违背《劳作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给用人单位形成了经济丢失,就要承当补偿职责。此外,用人单位要聘任劳作者,有必要承认劳作者与原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方可与劳作者订立新的劳作合同。依据《劳作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这样规则的意图是确保劳作者能够真实实行劳作合同中规则的职责。
假如用人单位招用了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且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该用人单位就有必要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此“连带补偿职责”的意义是:原用人单位能够向现用人单位和违约劳作者中的任何一方恳求部分或悉数的补偿。因而,原用人单位的经济丢失可获得更有保证的补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