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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在什么情况下不受婚姻法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7:55
武士离婚事例:
刘某某在帮老公洗衣服时无意间发现了病历,知道了老公患病的隐秘。现在两人因小事而不断的争持,以致于无法日子在一起。刘某某的老公是现役武士。他在成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终身残疾,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夫妻日子,但成婚时他并没有通知刘某某这个状况。
分析:
因为刘某某的老公是现役武士,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的,须得武士的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武士的婚姻是予以特别维护的。现役武士,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战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规则,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主要有以下景象:
1、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2、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武士有其他严重差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景象。
刘某某的老公在婚前隐秘因交通事故留下终身残疾的性功能问题,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日子,已无法共同日子,而此行为已违反了上述第四条的规则。
因而,刘某某能够与其老公离婚,而不受婚姻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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