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的拳打脚踢不构成故意伤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7:13
仅仅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拉扯,不会形成危害成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危害成果其体现可多种 成心危害罪多样,有的是破坏了别人安排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四肢;有的是危害了别人器官的正常功用,如听觉、视觉、味觉损失,精神失常等。但就成果的严峻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状,即轻伤、重伤或逝世。假如没有形成轻伤以上的危害如没有到达危害等级或虽到达等级却属细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因为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要素作用于人体,形成安排、器官结构的必定程度的危害或部分功用障碍,没有构成重伤又不归于细微危害的危害。判定应当以外界要素对人体直接形成的原发性危害及结果包含危害其时的伤情、危害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剖析、归纳鉴定。所谓重伤,是指派人肢体残废或许毁人容貌,损失听、视觉或许其他器官功用以及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