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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0:33

【问题一】小规模纳税人本月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了税款,当月发作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怎么填写报表?该笔税款是否需求独自请求退税?
【回答】现已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在当期申报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目。发作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的,其现已预缴的税款可抵减本期应纳税额,也能够请求退税。
【问题二】红字发票开具过错当月是否能够报废?假如跨月了该怎么处理?
【回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则,“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为本规则所称报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刻未超越出售方开票当月;
(二)出售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许认证成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作开票有误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能够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现已认证抵扣,因为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求回收原蓝字发票?
【回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则,“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据,不得交还出售方。”
因而,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该交还出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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