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2:49
第四十四条运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期限改正或许吊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接连三年停止运用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运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则。
法人、其他安排和天然人依法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就能够在核定的产品或许服务范围内运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因而,不论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仍是受让人,都有必要恪守有关商标运用处理的规则,在享有法令赋予的权力的一起实施法令赋予的相关责任。假如不实施法令规则的责任,不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得不到维护,并且行政机关还或许吊销有关的注册商标。本条规则了四项责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受让人应当实施的,不实施本条规则的责任,商标局能够责令期限改正或许吊销其注册商标。
第一是不得自行改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令依据和必经的法定程序。按照本法规则,运用注册商标,需求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动,应当从头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不提出从头注册请求,是本法阻止的行为。在一个详细的注册商标的运用处理过程中,注册商标并不是彻底不能改动,但这种改动不能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本质上的改动,也不能形成对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略。一起,触及商标权客体的改动,应当从头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不然即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二是自行改动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改动商标注册请求。假如不提出改动注册请求,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把握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一起因为权力主体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改动也会影响商标权的有效性。有的情况下,企业在企业挂号主管部门处理了企业名称、地址等改动手续,但不及时到商标主管机关处理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改动手续,一旦被别人冒充侵权,就很难遭到法令维护。
第三是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法人、天然人和其他安排需求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注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布告,受让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违背这些规则而自行转让的,应依本条处理。转让注册商标归于广义上的改动注册商标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发生了根本性改动。虽然商标权转让归于民事权力领域,转让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协议方法来完成,但我国商标法规则了相关的程序,自行转让便是违法。
第四是接连三年停止运用的。对注册商标长时间放置不必,不光该商标不会发生价值,发挥商标功用和效果,并且还会影响到别人注册挂号或运用,实际上有碍于别人请求注册与其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令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含义。对怎么了解商标的运用,按我国有关规则,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事务都能够认为是运用,答应别人运用也是运用。在本法规则情况下,转让给别人运用也能够认为是运用。停止运用如有不行抵抗的原因或许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商标局认可的,不受本条规则束缚。
关于上列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成商标注册人在限制期限内改正。对自行改动或许自行转让的,期限改正或许回收转让,其间包含按照请求核准法定程序补办法令手续;拒不改正的,由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期限改正,是商标局关于商标运用中的违法行为的阻止。责令期限改正,即限制违法行为人在必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契合商标法。期限改正是一种较细微的行政处分。给予这种处分,首要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在施行这种处分时,能够选用决议通知书方式。吊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中规则的一种严峻的行政处分,直接触及掠夺当事人的商标专用权,意图在于惩办严峻违法行为。我国是实施商标注册准则的国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吊销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该商标专用权。因而,商标局在作出吊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议时,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规则的期限内,依法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运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则。
法人、其他安排和天然人依法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就能够在核定的产品或许服务范围内运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因而,不论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仍是受让人,都有必要恪守有关商标运用处理的规则,在享有法令赋予的权力的一起实施法令赋予的相关责任。假如不实施法令规则的责任,不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得不到维护,并且行政机关还或许吊销有关的注册商标。本条规则了四项责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受让人应当实施的,不实施本条规则的责任,商标局能够责令期限改正或许吊销其注册商标。
第一是不得自行改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令依据和必经的法定程序。按照本法规则,运用注册商标,需求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动,应当从头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不提出从头注册请求,是本法阻止的行为。在一个详细的注册商标的运用处理过程中,注册商标并不是彻底不能改动,但这种改动不能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本质上的改动,也不能形成对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略。一起,触及商标权客体的改动,应当从头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不然即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二是自行改动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改动商标注册请求。假如不提出改动注册请求,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把握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一起因为权力主体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改动也会影响商标权的有效性。有的情况下,企业在企业挂号主管部门处理了企业名称、地址等改动手续,但不及时到商标主管机关处理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改动手续,一旦被别人冒充侵权,就很难遭到法令维护。
第三是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法人、天然人和其他安排需求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注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布告,受让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违背这些规则而自行转让的,应依本条处理。转让注册商标归于广义上的改动注册商标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发生了根本性改动。虽然商标权转让归于民事权力领域,转让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协议方法来完成,但我国商标法规则了相关的程序,自行转让便是违法。
第四是接连三年停止运用的。对注册商标长时间放置不必,不光该商标不会发生价值,发挥商标功用和效果,并且还会影响到别人注册挂号或运用,实际上有碍于别人请求注册与其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令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含义。对怎么了解商标的运用,按我国有关规则,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事务都能够认为是运用,答应别人运用也是运用。在本法规则情况下,转让给别人运用也能够认为是运用。停止运用如有不行抵抗的原因或许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商标局认可的,不受本条规则束缚。
关于上列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成商标注册人在限制期限内改正。对自行改动或许自行转让的,期限改正或许回收转让,其间包含按照请求核准法定程序补办法令手续;拒不改正的,由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期限改正,是商标局关于商标运用中的违法行为的阻止。责令期限改正,即限制违法行为人在必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契合商标法。期限改正是一种较细微的行政处分。给予这种处分,首要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在施行这种处分时,能够选用决议通知书方式。吊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中规则的一种严峻的行政处分,直接触及掠夺当事人的商标专用权,意图在于惩办严峻违法行为。我国是实施商标注册准则的国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吊销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该商标专用权。因而,商标局在作出吊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议时,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规则的期限内,依法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