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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8:0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赞同市法制办、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公物拍卖办理方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物拍卖办理方法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管好国家产业,削减财务丢失,标准公物拍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施揭露拍卖的告诉》(国办发[1992]48号)精力,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拍卖是指拍卖企业受托付人的托付,将拍卖标的揭露叫价,经过竞买人出价竞赛,将拍卖标的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生意活动。
第三条 拍卖活动有必要恪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采纳揭露竞价的方法,坚持时刻优先、价格优先、价高者得的准则。
第二章 拍卖规模
第四条 拍卖规模: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法律机关和经济办理部分及有关单位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私运、罚没等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以及变价、典当等需处理的各类物品(包含动产和不动产)。
(二)铁路、港口、民航、邮电、公路等交通运输部分和公安、财务、海关等部分取得的无主物品。
(三)司法机关、经济合同裁定机关按照法令程序需强制执行揭露处理的物品或变价典当品。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立校园、国有企业等需揭露出售的替换筛选物品。
(五)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产业和国有资产办理部分托付拍卖的物品(包含动产和不动产)。
第五条 大宗产品、重要生产资料及专营、专卖产品,可采纳投标或定向拍卖方法,首要拍卖给有该类产品运营权的企业;粮、油和鲜活产品,应托付政府指定的农副产品批发商场或集贸商场就地拍卖;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冒充产品,按国家现行规则交由专管部分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商场。
第六条 法律部分罚没的金银首饰类物品须经有关部分判定后方可拍卖。
第七条 文物部分以及银行、保险公司、典当行等金融组织需处理的各类典当品(包含动产和不动产,不含有价证券)、理赔后收回的物品的拍卖方法,按国务院有关精力另行规则。
第三章 拍卖组织
第八条 市建立由有关部分组成的拍卖作业和谐小组,依据本市拍卖业开展的需求,统一规划、和谐全市拍卖业的办理和拍卖组织的设置。
第九条 运营公司拍卖事务的企业有必要是经市拍卖作业和谐小组指定的公营拍卖机关,并应具有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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