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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职工自动离职为由拒付经济补偿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4:59
单位提出与员工免除劳作合同,员工未答复,半个多月后,员工离任,单位能否以员工主动离任为由拒付经济补偿呢?近来,法院作出判定,为员工讨回了公正。
2013年8月15日,张某到济南某服装公司从事出售作业,两边签定了1年的劳作合同,张某月薪酬为2000元。2014年6月23日,张某脱离服装公司。2015年12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建议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裁定委判定后,服装公司不服,诉至天桥区法院。
庭审中,服装公司提出,张某系主动离任,单位不必付出经济补偿。张某则以为,系服装公司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供给了一份服装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出具的免除劳作联系协议。
该协议内容为:1.两边自愿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免除劳作联系;2.本协议签定后,两边就劳作联系相关事宜,不再存在任何胶葛。3.本协议自两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收效。4.本协议一式两份,两边各一份。但协议中的“用人单位”及“劳作者”两栏处皆为空白,落款处也无日期,仅加盖有服装公司公章。服装公司质证称,该协议规则两边签字或盖章后收效,张某未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未收效。
法院审理后以为,上述协议虽未发作法律效力,但可以证明服装公司具有与张某免除劳作合同的意思标明;张某于2014年6月6日知晓该协议内容后,仍然在服装公司上班,标明张某无免除劳作合同的意思标明,张某于6月23日后才脱离服装公司,故张某并非主动离任,而系服装公司单独免除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服装公司应付出张某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终究,法院判定:服装公司付出张某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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