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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2:38

  关于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挂号处理,保证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处理婚姻挂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寓居在我国大陆的我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寓居在我国台湾区域的我国公民。
  第三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成婚挂号、离婚挂号、复婚挂号,应当两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
  第四条请求成婚挂号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请求成婚挂号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二)在台湾区域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用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大陆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爱人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区域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逝世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寓居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久居时已到达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区域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布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令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区域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假如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决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挂号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爱人逝世证明。
  逝世证明系台湾区域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逝世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挂号:
  (一)非两边自愿的;
  (二)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
  (三)已有爱人的;
  (四)有法令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令规则制止成婚疾病的。
  第八条请求离婚挂号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成婚证。
  请求离婚挂号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二)在台湾区域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成婚证。
  第九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两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明、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请求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挂号: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订立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两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两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挂号请求后,应当依法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处理挂号。
  第十二条请求复婚的按成婚挂号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则的婚姻挂号条件,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以为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或许吊销婚姻挂号的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以为请求处理或许请求吊销婚姻挂号契合法定条件而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回绝处理或许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区域久居后在大陆请求婚姻挂号,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处理婚姻挂号的规则。
  旅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请求婚姻挂号,适用华裔处理婚姻挂号的规则。
  第十六条已在大陆久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请求婚姻挂号,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则的证明,依照《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处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景象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则的证明。
  无法获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爱人声明。
  第十七条处理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则交纳证件工本费和挂号手续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牵涉台婚姻挂号处理的告诉、规则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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