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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了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3:51
分公司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建立的,她与子公司不是一个概念,分公司不具有自己的民事才能,一般是由总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实行债款和完成债款,分公司也是能够进行刊出的,假如分公司刊出了,他的债款承当,能够申述总公司吗,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假如分公司刊出后其产业没有进行处理,以该分公司或吊销该分公司的单位为被告要求承当付款职责,假如该分公司没有产业,能够建立分公司的公司为被告要求承当职责。
一、法令问题
分公司刊出后未实行的债款和未完成的债款,总公司能够总公司的名义实行债款和完成债款吗?
二、律师答复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总公司能够总公司的名义实行债款和完成债款。
三、法条引证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则:
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差异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称号、规章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债款债款由自己独立承当。分公司则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称号,其称号应冠以从属公司的称号,由从属公司依法建立,仅仅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控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法令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控一般不是采纳直接操控,更多地是选用直接操控方法,即经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议计划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运营决议计划。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事务、产业受从属公司直接操控,在从属公司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
(3)承当债款的职责方法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运营活动中的债款承当职责;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本身的悉数产业为限对其运营负债承当职责。分公司因为没有自己独立的产业,与从属公司在经济上一致核算,因而其运营活动中的负债由从属公司担任清偿,即由从属公司以其悉数财物为限对分公司在运营中的债款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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