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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20:54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伪造的现实提起民事诉讼,波折司法次序或许严峻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伪诉讼罪在实践操作中应该留意到哪些问题?下面听讼网小编做了相关内容的收拾,欢迎阅览。
虚伪诉讼罪在实践中应该留意的问题
关于虚伪诉讼罪的建立
之前,人们大多以“虚伪诉讼”称号该条。”我以为不宜以“虚伪诉讼罪”建立罪名。其一,“虚伪诉讼罪”简单发生歧义。因民事诉讼自身客观存在,是实在的,并非虚伪;仅仅该民事诉讼指称的现实是伪造的,是虚伪的;“虚伪诉讼”简单发生歧义。且“伪造的现实”不等于“虚伪诉讼”。其二,罪名应充沛表达法条要义,本罪的罪行主要是“以伪造的现实提起民事诉讼”,“虚伪诉讼罪”不能充沛表达该罪罪行,主张将罪名建立为“伪造现实诉讼罪”。
关于虚伪诉讼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就该罪的刑事程序方面,至少有两个问题需求重视和细化、清晰。
一是追诉程序的发动机遇,即何时发动,是在民事诉讼进行中仍是民事诉讼完结后。依据刑法规则,“波折司法次序”或许“严峻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均可建立违法,好像发动时刻能够“视情况而定”。我也以为发动时刻应详细案子详细分析。可是,如在民事诉讼中发动该罪刑事程序,既触及刑民穿插,又触及民事诉讼是“间断”仍是“停止”的问题。因而,对此需求重视、细化清晰。
二是统辖法院问题,即由哪个法院统辖。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由其统辖好像更有利于查明现实,节约司法资源。可是,由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统辖极为不当,既违背刑事诉讼逃避规则,也违背刑事诉讼依据规则,因该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可能是被取证的目标、出庭作证的主体。从公平起见,应由其他法院统辖。
关于虚伪诉讼罪的实体评判
在实体检查评判中,应留意、细化、详细化三个问题。
其一,怎么确定“伪造的现实”?判别现实是否伪造,离不开民事诉讼依据,无依据则无现实,伪造现实表现方式之一便是伪造依据。
其二,入罪规范,即怎么确定“波折了司法次序”和“严峻损害了别人合法权益”,该规范也需详细化、细化。
其三,民事诉讼举证不能与本罪的差异边界。怎么防止该罪名“擦枪走火,误伤别人”?严厉坚持“无罪推定”准则,是防备将民事举证不能、依据瑕疵等景象混同于“伪造现实”的一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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