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羁押期限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5:52
一、侦办阶段
在侦办阶段,拘押分拘留和拘捕两种方式,其间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办案子和检察机关自侦案子两种状况。
拘 留 :
公安机关侦办案子:拘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含: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批捕。在特别状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法律规则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子:拘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状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至四日。
逮 捕 :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关于以下四类案子:
(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
(2)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3)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4)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还可再延伸二个月。关于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因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延期检查。
此外,关于拘押期限起算的时刻,有三种特别状况: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从头核算期限;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但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对违法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检查起诉阶段
检查起诉阶段的拘押期限为一个月。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越二次。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
在侦办阶段,拘押分拘留和拘捕两种方式,其间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办案子和检察机关自侦案子两种状况。
拘 留 :
公安机关侦办案子:拘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含: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批捕。在特别状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法律规则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子:拘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状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至四日。
逮 捕 :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关于以下四类案子:
(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
(2)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3)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4)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还可再延伸二个月。关于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因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延期检查。
此外,关于拘押期限起算的时刻,有三种特别状况: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从头核算期限;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但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对违法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检查起诉阶段
检查起诉阶段的拘押期限为一个月。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越二次。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