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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不能作为控罪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8:5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则及底子精力,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不能成为指控违法的依据,没有移交检查起诉的必要。本文听讼网网经过相关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的相关常识,为你讲解了交通事故确认书不能作控罪依据的内容。
交通事故确认书能不能作为控罪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则及底子精力,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不能成为指控违法的依据,没有移交检查起诉的必要。理由如下:  
首要,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不属于法定依据,没有证明效能,公安机关对事故职责的区分,本质上是一个确认(违章行为与损害成果)因果关系的进程。在职责确认书中,违章行为、法定损害成果都可以有依据证明,而因果关系的存在仅仅该办案人员的片面剖析。该事故职责确认书代表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有罪点评,而这种有罪点评本身是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的。不然,便会堕入“由于有罪所以有罪”的证明泥潭。  
其次,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对检、法两院无束缚力,在实践中却极易发生误导效应。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的存在,往往使办案人员发生依靠心思而抛弃对案子的本质性检查,而且将职责确认书作为一种特别的“鉴定结论”,迷信其证明效能提交法庭质证。而我国刑诉法赋予检法两院的案子检查权(分别是检查起诉权和审判权)决议了在交通肇事案子的审理中,对当事人违章行为、法定损害成果的存在及其因果关系的承认,是检法两院固有的检查内容,也是法令赋予的职权。所以,作为检查、审理成果的起诉书或判决书,其内容底子不需要也不可能承受事故职责确认书的束缚。  
再次,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移交检查起诉意见书的固有内容,不应以职责确认书的方式重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交通肇事案子经调查取证后,判别案子是否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一是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二是发生了刑法规则的损害成果;三是前述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三者一旦确认,刑事诉讼程序便可发动。公安机关依此为据构成移交检查起诉意见书移交检察机关检查起诉。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的本质内容已被公安机关本身的移交检查起诉意见书所包括,底子没有必要以“依据”的方式重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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