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0:35
发布部分:贵阳市政府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企业挂号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商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挂号是指企业法人挂号和不合法人企业挂号。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改变、刊出企业法人、不合法人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处理。 第四条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及市、县局是企业挂号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机关)。 挂号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五条 建立企业除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的外,投资者能够直接向挂号机关请求挂号。 第六条 经挂号机关依法核准挂号建立的企业,应当在挂号机关核准的运营范围内依法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未经挂号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不得从事出产运营活动。 第二章 建立挂号 第七条 建立企业应当向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 请求人能够一次提出1至3个称号,挂号机关按申报称号的次序审阅。 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 (二)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交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八条 经挂号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称号保存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除用于处理有关专项批阅的《许可证》、《验资成果报告书》外,不得转让或许用于出产运营活动。保存期届满后,应当从头请求核准。企业建立失利,该企业称号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九条 建立企业的运营项目依照法令、法规、规章规则需求专项批阅的,必须先经有关部分批阅,再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有关专项批阅机关接到专项批阅请求书后,应当于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自有关专项批阅机关同意或许签发《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第十一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成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建立挂号请求书; (二)企业法人规章; (三)法定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成果报告书;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投资者资历证明; (六)企业法人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居处、运营场所证明; (八)依照规则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规则的其他文件。 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请求建立不合法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