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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女友”广告语是否涉嫌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4:28
“买房送女友”广告语是否涉嫌诈骗
作者:盛奎伟
【案情】
2013年6月,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出广告语“买房送女友”,李宇看到该广告后即携款到该公司看房,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前,李宇向公司售楼人员问询怎么实现“买房送女友”,公司售楼人员称,“买房送女友”的意思是买房后将房子送给女友,李宇以为该房地产公司涉嫌诈骗,故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补偿其丢失。
【不合】
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出的该广告语是否系诈骗?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广告语仅是要约约请而非要约,故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构成诈骗。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诈骗。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
笔者以为,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出的该广告语是否存在诈骗,首先要澄清“要约”与“要约约请”两者的差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一)内容详细确认;(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第十五条“要约约请是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布要约的意思标明。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布告、投标布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约请。商业广告的内容契合要约规则的,视为要约。”本案中,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出的“买房送女友”广告语乃系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约请,并不扫除构成要约的景象,但本案中,该广告语仅仅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招引购房者,添加缔约时机而做出的行为罢了,其实在意图系期望购房者向其宣布要约,而非要受该广告语的束缚,该广告语并不契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故而也就不存在诈骗。
其次,李宇与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定合同之前,公司售楼人员即对广告语的实在意思向李宇做出了释明而非在签定合同后,据此也能够看出,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存在诈骗。
综上,笔者以为,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诈骗景象,故而亦无需向李宇承当补偿职责。(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职责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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