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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代收天然气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22:25

【网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自开收据向购房户代收天然气入网费,记入“其他应付款”后,全额上交天然气公司。请问,依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五条规则是作为价外费用确定为出售收入呢?仍是作为代收代缴金钱进行处理?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则:“开发产品出售收入的规模为出售开发产品过程中获得的悉数价款,包含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分、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归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则悉数确以为出售收入;未归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分、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金钱进行办理。”
因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天然气入网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开收据,若该入网费未归入开发产品价内且由天然气公司向购房户开具发票,该入网费可作为代收代缴金钱处理。若该入网费归入开发产品价内,应确以为出售收入。
《营业税暂行法令》第五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则:“法令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一起契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分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收据;(三)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
依据上述规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时,代收购房户天然气入网费,为代收金钱,归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则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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