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1:31欠款胶葛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应有管辖权
【案情介绍】 B县李某驾车在A县张某将撞伤,在交警的掌管下,张某与李某在民事补偿上达到宽和协议,由李某补偿张某各种费用合计10万元,李某当场书写欠条一张给张某。张某为此欠款屡次追讨无果后,持欠条向A县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张某偿还欠款10万元。
【法令问题】
1.案由是否为欠款胶葛;
2.该欠条是否能够理解为合同;
3.原告住所地A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法令分析】
1.该案定为欠款胶葛是无异议的,李某与张某发作交通事故后,在交警的掌管下对民事补偿问题达到了宽和协议,在李某给张某出具欠条的那一刻,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胶葛就转化为了欠款胶葛,由于补偿问题现已宽和了,宽和的成果便是李某补偿张某10万元,仅仅这10万元还没有给付罢了。
2.该欠条是能够理解为合同的。榜首、从要约、许诺的视点看,李某给张某出具欠条就意味着向张某宣布要约,我该你的这部分钱可不能够在某时刻(或某地址)偿还?张某承受这张欠条时就以实际行动表达了承受李某的要约,视为许诺。换句话说便是,李某给张某出具欠条,欠条上所反映的偿还欠款的时刻、地址及方法有必要与张某达到共同意思表明才行,否则李某不会书写这样的内容,张某也不会承受这张欠条。第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将欠款胶葛直接定为欠款合同胶葛。在称号上直接表达了对欠条视为合同的观念。
3.至于该案A县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呈现了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A县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准则,向被告李某住所地B县人民法院申述;一种观念以为A县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
榜首、欠款胶葛能够视为合同胶葛,就意味着能够依照合同胶葛来确认管辖权。从合同签定地来看,该欠条是在A县境内交通事故发作后,李某当场书写。这样,合同签定地A县就有管辖权。
第二、从合同实行地来看,该欠条上没有写明在何地偿还欠款,即没有约好实行地。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规则“实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该案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便是张某所在地的A县。
所以不论从合同签定地仍是合同实行地来看,原告张某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