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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20:16
[案情]原告彭某与被告万某于1993年12月8日依法挂号成婚,后因夫妻性情不好且常常为家庭小事争持,导致夫妻感情完全决裂。万某遂于2007年12月25日起诉至九江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此案经九江县人民法院及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准予离婚,但两边夫妻一起产业一栋高楼未切割处理,但均承认二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缔造的一栋高楼属夫妻两边一起产业。因此,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承认自己对该未作处理的一起产业(高楼)享有一半比例的产权及使用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该高楼是归于哪种共有发作不合。
   [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该高楼是归于一起共有联系。由于一起共有是根据一起联系而构成的共有,如夫妻联系、家庭成员的联系等。虽然在两边现已离婚,但并不影响一起共有的性质,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这是夫妻一起共有发作的法令根据。而且两级法院均确认是夫妻一起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高楼是归于按份共有联系。由于二人现已免除婚姻联系,二人的共有的条件现已消失,因此不存在一起共有联系。而且本案中,当事人对共有产业的比例是等额的,由于两边在庭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在缔造房子时的出资额是多少,因此根据法令推定为等额。
   [管析]笔者倾向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法令规则,一起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令或合同的效能,一起结合在一起,不分比例地一起一切某项产业。一起共有根据一起联系而发作,有必要以某种一起联系的存在作为发作的必要条件,始能发作,假如没有这种一起联系存在,则不能发作一起共有联系。如夫妻一起共有联系有必要以夫妻联系为必要条件。在本案中,彭某与万某经法院判定准予离婚,免除了二人婚姻联系,二人一起共有的条件消失了。因此,二人的夫妻一起共有联系现已不存在了,而且转化为按份共有联系。
    二、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共有人依照各自的比例别离对其共有产业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联系。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分额享有不同的权力。而且各个共有人的比例一般由共有人事前约好的,然后根据其比例享用权力,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别离一切,各个共有人的权力不是局限于共有产业某一详细部分上,或就某一详细部分独自享有一切权,而是及于产业的悉数。本案中,高楼是夫妻存续期间一起缔造的,其时两人都无法预见将来发作什么事情,不行能在缔造高楼时对比例进行约好,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不行能对共有产业进行切割,夫妻两边某一人私行区分比例,处置共有产业的行为,一概应确认无效。由于只需共有联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产业就无法区分各人的比例,只要一起联系停止,共有产业切割今后,才干确认各共有人的比例。本案中,彭某是在两边离婚后提出切割一起产业,不然也只能在离婚中提出,除在这两种状况之外,任何行为切割共有产业应确认为无效行为。
    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享有的比例,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出资额确认;不能确认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结合本案的实际状况来看,当事人在缔造高楼时不会对房子的比例进行约好,也不行能约好谁出多少钱、占有多少比例等。因此,在切割时,根据法令不能确认比例,而且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比例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也不能确认出资额的,应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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