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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6:29
确保人即担保人,依据我国相关法令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确保人需求承当的职责有:民事职责、民事连带职责、担保(确保)职责、补偿职责。那么告贷人逝世债权人能否要求确保人承当还款职责?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告贷人逝世,确保人应负什么职责
事例剖析:
2016年2月5日,王某向李某告贷2万元,约好1年后归还,周某为连带职责确保人。不料,2016年3月,王某死于交通事故。2016年5月,李某屡次向王某的家族及周某催要欠款未果,将确保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归还告贷。作为确保人,周某是否应该承当还款职责?近来,济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同案子。
确保人是否应当承当还款职责
第一种定见以为,周某不该当承当还款职责。首要,尽管告贷人逝世,但告贷实行期未届满,依据法令规则,确保期间应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核算,所以在告贷到期前,周某不该承当确保职责。其次,告贷人王某逝世后,其亲属有归还的或许,且其遗产承继人也承继了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承继人来归还。故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周某应当承当还款职责。尽管告贷未到期,但告贷人的逝世致使告贷合同停止,且告贷担保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为出借人李某和告贷人王某、连带职责担保人周某,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李某有权要求周某承当连带还款职责。
法官说法:李某可依法向确保人建议权力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逝世可导致合同的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则:“公民从出世时起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即当天然人逝世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力,无法实行民事职责。
详细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持续实行合同,那么合同天然停止。《合同法》中的单个条款也有规则,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许受托人逝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破产的,委托合同停止”。合同停止后发作直接和直接的法令结果,直接的法令结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实行,直接的法令结果是引起了其他法令联系的发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则向承继人或担保人建议权力。
本案中,王某逝世后,告贷合同在王某和李某间无法再实行,告贷合同停止,王某对李某负有的还款职责随之消除。依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则,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应当承当确保职责。此刻,王某已不能实行还款职责,因而李某与周某之间的确保合同联系并未停止,且确保期间亦跟着告贷合同的停止而开端核算,故李某可依《担保法》向确保人周某建议权力。
法令依据:债款人逝世并不导致债的灭失
依据《承继法》的有关规则,债款人逝世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款人的承继人应在其承继的产业范围内清偿债款。所以,周某在承当确保职责后,对王某的承继人享有追偿的权力。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周某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告贷2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定现已发作法令效力。
咱们常说“父债子偿”,这是有必定的法令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天经地义地以为债款应该跟着债款人的逝世而消除,遇到要债的人时总是狗血喷头地说:“你找死人要去”。这归于强词夺理,债权人能够使用法令武器保护本身权益,假如您有法令问题,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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