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诉汤××离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22:36
「案情」原告:严××,女,44岁。被告:汤××,男,45岁。严××和汤××于1975年末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7月挂号成婚。婚后因多年不育,经医院查看,汤××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严××与汤××经过熟人联系到某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二次,均未成功。1985年头,经人介绍,二人找到某厂医务室一退休医生,又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三次。不久,严某某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两边常为日子小事发作争持,加上分家两地,致使夫妻联系紧张。严××于1996年3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述。诉称:两边婚后爱情不好,常常争持,被告对我及其家人从不关怀,致使夫妻爱情完全决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育,被告承当孩子抚育费;在各自住处的产业归各自一切。汤××辩称:夫妻两边爱情确已决裂,若能保持还是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要离,也赞同与原告离婚。孩子由我抚育教育,抚育费悉数由我承当。若原告坚持要抚育孩子,则孩子的抚育费悉数由原告承当,因孩子并非我所亲生,与我无血缘联系。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我虽在场,但并非赞同,故我不该承当抚育费。产业切割赞同原告定见。「审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现实。该院以为:原、被告两边爱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停和洽无效,两边均表示赞同离婚,可予允许。孩子系两边一致赞同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现已超越10周岁,经寻求孩子定见,其愿随母亲日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则,该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定:一、准予原告严××与被告汤××离婚;二、孩子由原告严××抚育教育,被告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付出原告抚育费130元至孩子独立日子时止;三、产业切割无争议。宣判后,严××与汤××均未提出上诉。「剖析」本案两边当事人因长时间分家,常为日子小事发作争持,针锋相对,致使夫妻爱情决裂,经法院调停和洽无效,两边均表示赞同离婚。法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夫妻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则,判定准予两边离婚,是正确的。本案争论的焦点,或者说本案的典型含义地点,是对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爸爸妈妈两边离婚时应由谁抚育的问题。这首要涉及到人工授精子女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公布实施的,囿于其时的条件,该法对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则。跟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开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在了审判实践的面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一致赞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两边的婚生子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权利责任联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剖析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汤××无生育能力,夫妻两边商定做人工授精手术。在先后五次做人工授精手术时,因都是经过联系找人进行的,故两边均未处理书面赞同手续。但在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汤××均在现场,其时并未提出对立或不赞同见。孩子出世今后,汤××一直把孩子当成亲生子女相同哺育,即便夫妻产生矛盾,分家两地不来往时,仍有抚育费寄去,至今已有十年光景。现在被告否定最初赞同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并藉此回绝承当对孩子的抚育责任,是没有道理的,法院天经地义不能支撑。依照上述复函的精力,孩子应视为原、被告夫妻两边的婚生子女,其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应与亲生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利责任联系相同得到供认和维护。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原、被告均应依法承当对孩子的抚育教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