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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8:10

摘 要:以“彤彤屋”网店偷税为例,在剖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下,探讨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准则,最终提出了树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想象。?
关键词:电子商务;彤彤屋;税收征管?
1 事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九牛一毛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很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依照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核算,到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间约有25.5%的网民运用网络购物。淘宝网到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间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越惊人的70亿元,假如依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交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核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分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 传统的常设机构规范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经营场所规范、代理人规范或活动完成地规范来判别是否归于建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规范都提出了应战。这种应战首要表现在:假如一国管辖权范围内具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践的经营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供给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位置代理人;在一国范围内具有、操控、保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事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能够区别为国内常设机构,能够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界说,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则。?
2.2 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区别?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产品的出售、劳务的供给、无形资产和产品的运用都作了区别,拟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则。假如严厉依照我国税法规则,个人网上开店至少触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依照小规模交税人4%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外,个人获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不少买卖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晰交税提示,比方eBay、易趣网“用户应依照国家的税收规则,向相关部分交交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买卖、获取有偿服务或触摸淘宝网服务器而发作的全部应交税赋,以及全部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担任付出”等。但上述提示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含义,基本上没有自动自行交税申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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