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3:54一、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稳妥金获益人,获益人为数人时,应确认获益次序或获益比例。未指定获益人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依本合同约好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责任。
二、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改变身故稳妥金获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告诉稳妥人,并由稳妥人在稳妥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改变身故稳妥金获益人时,须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
三、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身故,或获益人抛弃(依法损失)获益权的:
(一)若稳妥合同中未列明其他获益人,按未指定获益人的景象处理;
(二)若稳妥合同中列明有其他获益人,按下列方法给付稳妥金:
1、获益方法为顺位的,稳妥人向其他获益人中获益次序在前的获益人给付稳妥金;
2、获益方法为均分或比例的,稳妥人按稳妥合同中约好的获益比例向其他获益人给付稳妥金;已身故获益人、抛弃(依法损失)获益权获益人名下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依本合同约好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责任。
四、被稳妥人与获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认两者身故先后次序的,推定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身故。
五、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遗产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一切承继次序在前的承继人以均分方法给付稳妥金。
六、残疾稳妥金的获益人为被稳妥人自己,稳妥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