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4:09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令概念是什么呢,国有企业改制的计划拟定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的财物清查是怎么回事。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含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动原有国有企业的体系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计划制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纳重组、联合、吞并、租借、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含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许经过增资扩股来进步非国有股的份额等,有必要制定改制计划。
(二)国有企业改制计划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也可由其托付改制企业或许中介机构制定,但向本企业经营办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计划不得托付该改制企业制定。
(三)国有企业改制计划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略及近三年财物和财政状况,改制的基本准则、方针和程序,财物处置和员工安顿计划,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计划和企业开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计划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阅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则报经赞同。改制计划未经赞同不得施行。
(五)国有企业改制触及财政、税务、劳作保证、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办理等相关批阅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阅,赞同后报市深化办和谐批阅。
财物清查
(一)国有企业改制有必要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价,按照“谁投资、谁一切、谁获益”的准则,仔细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禁止藏匿国有财物。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政担任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规模、财物及其财政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成果担任。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用期内的,经市国资委赞同,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有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整理出来的不良财物,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则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批阅。按照批阅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财物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批阅。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阅后报市政府赞同。在赞同核销后,企业需树立“账销案存”办理制度,对“账销案存”回收的金钱可给予必定的奖赏。
(三)国有企业改制,有必要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国有财物评价办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延聘中介机构进行财物和土地使用权评价。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财物有必要归入评价规模。经济责任审计和财物评价不得托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财物评价成果在出具正式陈述前,有必要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刻不少于7个工作日。财物评价成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存案。触及国有土地财物处置的,其评价成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承认。严重评价项目由市国资委安排专家评定。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托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施行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财物评价。
(五)企业改制触及财物剥离的按有关规则履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则有哪些”的法令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含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动原有国有企业的体系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计划制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纳重组、联合、吞并、租借、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含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许经过增资扩股来进步非国有股的份额等,有必要制定改制计划。
(二)国有企业改制计划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也可由其托付改制企业或许中介机构制定,但向本企业经营办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计划不得托付该改制企业制定。
(三)国有企业改制计划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略及近三年财物和财政状况,改制的基本准则、方针和程序,财物处置和员工安顿计划,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计划和企业开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计划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阅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则报经赞同。改制计划未经赞同不得施行。
(五)国有企业改制触及财政、税务、劳作保证、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办理等相关批阅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阅,赞同后报市深化办和谐批阅。
财物清查
(一)国有企业改制有必要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价,按照“谁投资、谁一切、谁获益”的准则,仔细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禁止藏匿国有财物。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政担任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规模、财物及其财政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成果担任。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用期内的,经市国资委赞同,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有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整理出来的不良财物,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则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批阅。按照批阅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财物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批阅。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阅后报市政府赞同。在赞同核销后,企业需树立“账销案存”办理制度,对“账销案存”回收的金钱可给予必定的奖赏。
(三)国有企业改制,有必要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国有财物评价办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延聘中介机构进行财物和土地使用权评价。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财物有必要归入评价规模。经济责任审计和财物评价不得托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财物评价成果在出具正式陈述前,有必要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刻不少于7个工作日。财物评价成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存案。触及国有土地财物处置的,其评价成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承认。严重评价项目由市国资委安排专家评定。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托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施行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财物评价。
(五)企业改制触及财物剥离的按有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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