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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征税款的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4:35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依法追缴人库的一项征管准则。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为税款的追征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31条的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纳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要求纳税人、扣缴职责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职责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追征;有特别情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十年。”
追征税款可分为有期限追征和无期限追征。
(1)有期限追征:追征期限一般为3年,特别情况下能够延长到10年。即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纳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能够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职责人补缴税款;因纳税人、扣缴职责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未扣或许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追征期为3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10年。
(2)无期限追征:没有规则追征期限。即追征期限能够为无限长。对纳税人、扣缴职责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或骗得的退税款,税务机关能够无期限追征。
追征按税务机关追回漏缴税款后给予处分的不同可分为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和追查法令职责的追征。
(1)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是指因为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纳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在追征漏税款时不得加收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因为纳税人、扣缴职责人的职责致使税款未能及时交纳的,税务机关除追其未缴或少缴税款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3)追查法令职责的追征:纳税人、扣款职责人以偷税、骗税等方式不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要追缴其应缴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追查其相应的法令职责。追征税款和追征期的规则,是税收征收办理法新建立的一项准则,它使应缴税款的追征有了较为紧密的法令标准,有利于保护税法的庄严,确保税法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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