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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0:17
甚多违法分子使用告贷来进行欺诈,现已违反了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在很多的告贷欺诈罪案子中,让我们来对告贷欺诈罪剖析一下,下面就为我们例举一个实在的事例,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XX省XX市人,原系XX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司理。1997年8月12日被拘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XX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托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XX代表的XX市榜首建筑工程公司签定东山住宅楼《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由XX市榜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一起,黎XX应耿某的要求,在XX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XX之名开户,帐号为“5665”,将自己承揽的XX市榜首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身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政章,批注待一个月内出场施工后交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XX的存折拿到XX金筑城市信用社作典当告贷,用私刻的黎XX的私章(私章刻为“黎XX”),并以“黎XX”之名与信用社签定了告贷合同,共告贷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告贷帐户,帐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告贷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尔后至12月10日,耿某连续从“5673”帐户将告贷悉数取出。告贷期满后,XX金筑城市信用社从典当的黎XX的存折上扣划了告贷及超期利息。黎XX因一个月期满未能出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别人冒用自己之名典当告贷,遂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信用社对告贷检查不力,应负将存折康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定:“XX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XX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帐康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定业已收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物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他赃物已被耿某浪费殆尽。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欺诈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首要现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XX的个人产业而不是国家产业,恳求对他从宽处分。
二、判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私自将别人产业作虚伪担保并冒充别人名义骗得信用社告贷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告贷欺诈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欺诈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用。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榜首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的违法的决议》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榜首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榜首款、第五十条的规则,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告贷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5万元。
二、持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物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欺诈的是私款,不是故意欺诈,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三、告贷欺诈罪剖析
XX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审理以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冒充别人之名欺诈信用社告贷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告贷欺诈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办。耿某上诉所称“欺诈的是私款,不是故意欺诈”,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XX的存折用作典当告贷并私刻黎XX印章与信用社签告贷合同,骗得信用社告贷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悉数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每次供述共同,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但适用法令不妥,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用。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榜首款、榜首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定如下:
保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定的榜首、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告贷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5万元;持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物人民币3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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