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权质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21:36
在许多时分咱们,能够购买公司的股权,在购买公司股权的时分或许会有股权质押,那么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一般情况下,在建立股权质押的时分需求留意哪些问题?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具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依照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则,质押以其标的物为规范,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股权质押就归于权力质押的一种。因建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获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建立股权质押应留意哪些问题
股权质押的建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定质押合同而建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则,“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则,“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方法方可建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建立,不只需求当事人缔结契约,而且以交给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则,“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给股票”。我国《担保法》未规则以股票交给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首要是因为现在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贮存及转让都经过电脑操控运转。因此《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挂号为股票质押建立的必备要件以替代股票的搬运占有。
(三)股权质权建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建立的公示效能,在立法上有两种建议:其一,建立要件主义或有用要件主义,行将公示办法作为质权的建立、发作对立第三人效能的有必要具有条件。德国民法选用这种建议,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立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作效能,但只要公示,才能够发作对立第三人之效能。日本民法选用这一建议。股权质权的公示方法,以股份出质的,多选用以股票交给的方法;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挂号为之。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建立的公示,选用有用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收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立第三人。对公示的方法,不管是以股份出质仍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纳挂号的方法,仅仅挂号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则,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关于挂号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不管是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挂号,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有必要具有:质权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对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建立股权质押,依照《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质押合同除满意《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外,尚须经批阅机关同意,并向原挂号机关处理存案。未按规则处理批阅和存案的,质押合同不能建立。可见,以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的股权建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建立不只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批阅机关的同意及在挂号机关的存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收效要件和对立要件。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在建立股权质押的时分,咱们需求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而且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而且需求对股权质权进行公示,选用有用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收效的必备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具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依照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则,质押以其标的物为规范,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股权质押就归于权力质押的一种。因建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获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建立股权质押应留意哪些问题
股权质押的建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定质押合同而建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则,“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则,“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方法方可建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建立,不只需求当事人缔结契约,而且以交给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则,“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给股票”。我国《担保法》未规则以股票交给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首要是因为现在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贮存及转让都经过电脑操控运转。因此《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挂号为股票质押建立的必备要件以替代股票的搬运占有。
(三)股权质权建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建立的公示效能,在立法上有两种建议:其一,建立要件主义或有用要件主义,行将公示办法作为质权的建立、发作对立第三人效能的有必要具有条件。德国民法选用这种建议,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立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作效能,但只要公示,才能够发作对立第三人之效能。日本民法选用这一建议。股权质权的公示方法,以股份出质的,多选用以股票交给的方法;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挂号为之。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建立的公示,选用有用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收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立第三人。对公示的方法,不管是以股份出质仍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纳挂号的方法,仅仅挂号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则,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关于挂号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不管是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挂号,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有必要具有:质权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对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建立股权质押,依照《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质押合同除满意《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外,尚须经批阅机关同意,并向原挂号机关处理存案。未按规则处理批阅和存案的,质押合同不能建立。可见,以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的股权建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建立不只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批阅机关的同意及在挂号机关的存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收效要件和对立要件。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在建立股权质押的时分,咱们需求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而且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而且需求对股权质权进行公示,选用有用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收效的必备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