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42)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9:19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因为海斯在我国无居处,法院无法与其联络,遂要求张某供给两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奉告两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向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子作出判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相同以电子送达的方法送达判定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定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定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则,饱尝送达人赞同,人民法院可以选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承认其收悉的方法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外。据此可知,选用电子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赞同。本案中,法院无法联络到海斯,因而也就无法征得其赞同,那么对其选用电子送达任何诉讼文书的方法都是不合法的。别的,判定书、裁定书与调解书不能选用电子送达的方法送达。因而,尽管征得了张某的赞同,但经过电子邮件向张某送达判定书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定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定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则,饱尝送达人赞同,人民法院可以选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承认其收悉的方法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外。据此可知,选用电子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赞同。本案中,法院无法联络到海斯,因而也就无法征得其赞同,那么对其选用电子送达任何诉讼文书的方法都是不合法的。别的,判定书、裁定书与调解书不能选用电子送达的方法送达。因而,尽管征得了张某的赞同,但经过电子邮件向张某送达判定书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