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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息过高 请求偿还不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21:30
民间假贷中,能够约好利息,也能够不约好利息,约好利息的,不能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极限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收集到的相关事例及解析,期望对您有协助
杨某与张某系多年的朋友,在建筑工程事务方面多有来往。2010年7月张某称,有一做河道的工程急需资金,向杨某告贷20万元,并许诺将一部分工程给杨某做。杨某毫不怀疑,容许设法借钱给张某。2010年8月19日,杨某设法向朋友借了现金20万元给了张某,为表感谢,张某当即给杨某出具一份借单,许诺上述告贷于2010年12月偿还,逾期则按每月10000元利息核算。届期,张某未按约好的时刻还钱。经杨某屡次催告,均无果。
2011年2月,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告贷20万元,并偿还2万元的利息,在张某并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判定,张某在判定收效后的十日内偿还杨某的告贷20万元,而2万元的利息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撑,而是依照同期银行告贷利率支付到判定收效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
杨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假贷法令关系依法建立并收效,张某未按约实行还款,显属违约,应依法承当持续实行等法令责任。但利息部分因不符合法令规定,所以不会被法院支撑。
张某虽许诺逾期还款按每月10000元利息核算,但该约好显着违反了利息不得超越同期银行告贷利率四倍的法令规定,因而得不到法令支撑。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假贷的利率能够恰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极限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这是本案的关键环节。所以,法院做出了不予支撑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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