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诉李**、天津**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5:47
裁判要旨:1、在没有其他有用途径化解公司僵局时,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则判定闭幕公司;2、公司股东向法院恳求闭幕公司,一起恳求进行强制清算的,不宜兼并审理。 一、首部(一)裁判文书文号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定书。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定书。(二)案由:闭幕公司(三)诉讼两边原告(上诉人):杨虎,男,1962年12月30日出世,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睦安公寓。被告(被上诉人)李玉德,男,1968年9月15日出世,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欣水园3-2-602号。被告:天津腾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德,该公司司理。(四)审级:二审。(五)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秀荣;署理审判员:陈健、张泽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荣丽;审判员:徐志兰;署理审判员:张松青(六)审结时刻一审审结时刻:二00七年。二审审结时刻: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二、一审状况(一)一审诉辩建议原告杨虎诉称:原告与被告李玉德在1997年12月4日注册组成腾德公司,收取运营执照,两边各占腾德公司50%股份。因为组成之初,杨虎在职,因而挂号李玉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规章约好任期3年,杨虎为监事,但李玉德自以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听不进定见,扶植宗派实力,使公司的运营发作严峻困难。公司早已堕入瘫痪状况。经屡次洽谈,但未能到达一致,举行股东大会因定见相佐未能构成抉择,且对方既不赞同出让股权,也不收买原告的股份。因为两边早已丢失了最少的信赖,继续协作的根底已彻底决裂,公司运行机制已彻底失灵。两边各占50%的股份,无法对公司事项构成抉择,公司堕入僵局已名存实亡,继续存续只会使股东利益遭到无可挽回的巨大丢失。故恳求判令闭幕天津腾德化工有限公司,在李玉德回绝同原告对公司安排清算的状况下,由法院指定清算人或清算组对公司财物托付评价,整理债权债款后清算。被告天津市腾德化工有限公司辩称:构成公司僵局的职责在于原告,公司自组成悉数由李玉德掌管运营,李玉德为公司开展作出严峻贡献。2004年,李玉德出于和杨虎的友谊考虑将两边持股份额改变为各50%,但原告仍不满意,还想当法定代表人。公司呈现僵局是因为原告粘贴布告并到其他公司出产相同产品构成的。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而建立的,原告享有50%的股权,可以安排停产,原告有必要证明公司僵局是其无能为力、无任何差错、公司不闭幕将给其合法权益构成严峻丢失。假如不能证明此事,就不能适用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规则。两边仅因为转让价格存在差异,还可以对价格进行洽谈,以转让股份的方法处理胶葛。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被告李玉德辩称:不管依据公司规章仍是公司法的规则,腾德公司都不具有闭幕条件。公司一建立并不是各持有50%的股份,而是被告68%,原告32%,后经屡次调整成为了各自持股50%。因为原告要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原告。被告李玉德没有赞同该定见,之后两边对立公开化,原告在公司粘贴布告,构成公司停产,还拉着公司的事务主干、主管管帐重整旗鼓,运营与腾德公司相同的项目,这悉数都是原告的差错。本案还没有尽头悉数处理办法,两边可以经过其他途经处理,闭幕之诉与清算之诉不能混淆在一个案子中,只要公司闭幕后才涉及到公司清算的问题。故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二)一审现实与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虎与李玉德组成建立天津市腾德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机关于1997年12月签发《企业法人运营执照》,该公司规章第六条约好杨虎参股份额为32%,李玉德参股份额为68%。第二十五条约好,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条约好公司运营期限4年,从《企业法人运营执照》签发之日起核算。第三十一条约好,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闭幕:(一)公司规章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时;(二)股东会议抉择闭幕;(三)因公司兼并、分立闭幕;(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封闭。第三十二条约好,公司闭幕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建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造清算陈说,报股东会或许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并报送公司挂号机关恳求刊出挂号后,布告公司停止。该公司榜首次股东会会议抉择推举李玉德为公司履行董事,履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2004年5月杨虎及李玉德在公司规章修正案上签名,经过了公司规章修正案,该修正案约好公司名称由天津市腾德工贸公司改变为天津腾德化工有限公司,杨虎及李玉德各占注册本钱的份额为50%。后,杨虎要求将法定代表人由李玉德更换为自己,两边洽谈未果,2006年3月该公司因而停产,停产之前公司运营效益杰出。(三)一审判案理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规则“公司运营办理发作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严峻丢失,经过其他途经不能处理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该条款规则了公司股东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有必要一起具有的条件。依据腾德公司股东会抉择及工商档案记载,杨虎具有股份超越上述法律规则提起闭幕公司之诉所需的持有股份的要求,可以提起诉讼。杨虎提交的依据标明,两股东在公司的运营办理进程中因定见不合对推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未能到达一致定见。但在腾德公司因上述不合停产之前公司处于正常运营,效益杰出的状况。杨虎所举依据并不能证明公司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严峻丢失,两股东之间的胶葛也并非不能经过其他途经进行处理。杨虎的建议不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公司运营办理发作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严峻丢失”的闭幕公司的要求,并不一起具有法律规则的判定公司闭幕条件。杨虎以该项理由建议闭幕公司依据不足,不予支撑。关于杨虎提出依据公司规章约好的4年运营期限,公司运营期限现已届满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的规则“公司因下列原因闭幕:(一)公司规章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依据上述法律规则,运营期限届满而闭幕归于股东自行闭幕,不归于人民法院司法闭幕公司的检查规模,应由公司股东自行洽谈处理。而关于杨虎要求人民法院进行闭幕清算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的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人民法院受理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仅限于债权人提起。故杨虎作为公司的股东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于法无据,对杨虎的该项建议亦不予支撑。依据上述法律规则,本案的检查规模仅限于公司是否契合法定闭幕条件,归于改变之诉,应依照非产业案子收取案子受理费。综上所述,杨虎的诉讼恳求缺少足够依据佐证,不予支撑。(四)一审定案定论据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一条榜首款第(一)项、榜首百八十三条、榜首百八十四条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杨虎的诉讼恳求。三、二审诉辩建议一审判定后,杨虎不服判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恳求依法吊销原判,改判闭幕腾德公司并责令两股东期限清算。其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定关于初建公司出资的承认性表述,成心回避了实质性的重要现实,没有做到去伪存真的确认。原审判定首部将上诉人定位为公司股东,而把李玉德定位为公司司理,正好契合李玉德对外声称的其是公司老板,上诉人是参股股东的论调,也是原审为驳回上诉人诉讼恳求预设的倾向性伏笔。上诉人凭仗自身在“大沽化”作业的布景,在腾德公司的建立及开展壮大进程中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被上诉人;2、把上诉人与李玉德的僵局归结为上诉人争当法定代表人,以为是一般性的对立、不合,没有提醒构成僵局的实质,并且回避了股东僵局导致公司任何抉择都无法构成的现实。僵局不是因某几件事就构成的,而是几年来发作的很多对立不合累积爆发,从量变到突变,终究到势不两立的程度。两边《出资兴修公司协议》约好公司严峻运营抉择计划、运营办理方面一起抉择计划,大型项目开支,两边一起洽谈却承认。但随着公司本钱添加。公司仅有的两股东失掉最少的信赖,公司的人合性根底不复存在,任何问题均不能构成抉择。开端的协议现已被李玉德撕毁,在上诉人不再认可的状况下,李玉德因无法获得过半数表决权的支撑,当然丢失法定代表人的资历,其悉数行为只能是其个人行为。3、原判以为公司歇业前正常运营,效益好,不具有法律规则的闭幕条件,不契合《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规则的立法原意,归于适用法律不妥。《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立法原意是,当构成僵局,“公司运营发作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严峻丢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才是公司闭幕的法定条件。原审判定以公司歇业前正常运营,效益杰出作为禁绝闭幕的论据,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歇业一年多来已丢失数百万元,并且丢失还在继续发作。股东僵局导致公司停产,产业搁置,此种局势现已归于公司运营发作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下去肯定会遭受严峻丢失。公司现已名存实亡,如此相持下去只会使股东利益丢失继续扩展。4、本案在原审期间几经调停都没有成果,何谈两股东之间的胶葛“并非不能经过其他途径进行处理”。尽管《公司法》规则持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份额的股东有权恳求闭幕公司,但并非恳求就能闭幕。因为公司闭幕一般会引发工人失业,债款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关于占股东表决权份额小的股东建议闭幕公司,或掌控公司大份额表决权的股东,处于架空小股东而诉请闭幕公司的,从社会作用考虑,准则上都不支撑。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公司只要两名股东且各持股50%。这样的公司呈现股东僵局,逼迫保持对社会无益,也会使股东利益继续遭到危害。腾德公司歇业后,仅有的几名工人都结清薪酬另谋工作。公司产业价值足以归还税金和借款等公司债款,公司闭幕不会危害债权人利益。本案的状况契合公司闭幕条件。李玉德未提交书面辩论定见。其在庭审时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对立是上诉人的差错所构成的,其撮合公司事务与技术人员,运营腾德公司同类产品违反了竞业禁止准则;从《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立法原意看,不该闭幕公司;清算之诉与公司闭幕之诉不该混淆。原审判定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恳求依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原审被告腾德公司未提交书面出版定见,其在庭审时陈说,1、公司闭幕应当具有三个条件,即;公司运营发作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经过其他途径无法处理。上述三种状况腾德公司都不存在。2、《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立法原意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力,上诉人并非小股东,公司僵局为其一手构成,其撮合公司事务主干运营同类产品,使用公司的客户资源。3、股东可以自在转让股份,本案胶葛可以经过转股处理。恳求依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四、二审现实与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承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现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腾德公司自2006年3月停产,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立不断加深,一向处于彻底停产状况。其间,两边曾因各自延聘保安看护厂院而发作抵触。腾德公司现在已无固定员工上班。五、二审判案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各方当事人关于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立日深而使腾德公司陷于公司僵局的现实均予认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杨虎诉请闭幕腾德公司的恳求是否建立。归纳剖析本案可以看出,杨虎与李玉德的对立是在对腾德公司运营办理进程中逐步构成的,两边的对立、不合逐步加深,且互相不肯退让,然后处于相持状况。因为公司的抉择计划和办理实施大都表决准则,而杨虎与李玉德是腾德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且两位股东持股份额相同,因而两位股东之间的对立和抵触,直接导致了腾德公司悉数抉择计划和办理机制的瘫痪,包含股东会无法有用招集,一方的提议不能得到对方承受和认可,公司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任何抉择计划,终究导致公司全面停产并连续至今。本案相关现实现已标明,杨虎与李玉德两位股东之间的利益抵触、权力争论以及情感的对立由来已久,并开展到愈演愈烈的程度,两边之间现已丢失了最最少的信赖,相互协作的根底已彻底决裂。这种公司僵局状况不管对公司仍是对股东利益都构成严峻的危害。腾德公司长时间停产现已使股东遭受严峻丢失,僵局状况的连续还将使股东遭受更大的丢失。腾德公司及李玉德都以为应当经过杨虎转让股份退出公司来化解僵局,但是否转让股份以及怎么转让股份是股东的权力,只能经过洽谈处理。本案在一审及二审期间,曾就此屡次安排调停,但终究未能到达一致定见。我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规则:“公司运营办理发作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其间 “公司运营办理严峻困难”,不能理解为资金缺少、亏本严峻等运营性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办理方面的严峻内部妨碍,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运营办理进行抉择计划;“股东利益受损”不是指单个股东利益遭到丢失,而是指因为公司瘫痪导致公司无法运营构成的出资者整体利益受损。可见,本案现已具有了《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规则的公司闭幕条件。一起,考虑到腾德公司不存在需求安顿、处理工作的员工,其现有财物也足以清偿公司所负债款,公司闭幕不会构成对股东之外其他民事主体的危害,故对上诉人杨虎闭幕腾德公司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原审判定据“腾德公司停产之前处于正常运营,效益杰出的状况”,确认杨虎的建议不契合公司闭幕条件并不予支撑欠妥,应予纠正。至于杨虎恳求判令两股东期限清算一节,依据我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的规则,因人民法院判定闭幕的,公司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杨虎的清算恳求不契合上述法律规则,对其该项建议不予支撑。六、二审定案定论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规则,判定:1、吊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定;2、闭幕天津腾德化工有限公司。七、说明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则提起的闭幕公司诉讼,归于有关公司安排方面的构成之诉,因而公司应为被告,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可以视需求列为一起被告,案子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案子受理费依照非产业案子规范收取。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则,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闭幕公司诉讼的事由有必要是公司运营办理发作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严峻丢失的景象。不然,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作为闭幕公司诉讼受理。而所谓“公司运营办理发作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严峻丢失的景象”,具体说来包含以下景象:因股东僵局导致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继续两年无法举行;公司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方面堕入僵局,因无法到达法定或许公司规章规则的大都而继续不能做出有用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公司事务继续处于明显中止状况而发作无法康复的危害或许有发作危害的或许;公司现已呈现或正在呈现产业贬损,危及公司存续;董事之间堕入僵局,且股东不能打破该僵局,导致公司或许或许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危害;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僵局,在事务履行或代表公司上相互无法信赖,有不得已的事由,以及其他运营办理发作严峻困难的景象。本案中,因为公司的抉择计划和办理实施大都表决准则,腾德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持股份额相同,因而两位股东之间的对立和抵触,直接导致了腾德公司悉数抉择计划和办理机制的瘫痪,包含股东会无法有用招集,一方的提议不能得到对方承受和认可,公司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任何抉择计划,终究导致公司全面停产并一向处于连续状况。腾德公司长时间停产现已使股东遭受严峻丢失,僵局状况的连续还将使股东遭受更大的丢失。可见,本案现已具有了《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规则的公司闭幕条件。别的,公司法第183条中的“经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是指在公司僵局时,公司股东应当尽或许寻求各种途径处理股东、董事之间的对立,不要容易诉请法院判定闭幕公司,以尽或许防止公司闭幕给各方好坏关系人构成不必要的丢失,只要在万不得已的时分再采纳司法救助的手法,强行闭幕公司处理对立。根据相同的价值考虑,法院在审理闭幕公司案子时,也应留意讨论经过诉讼宽和或许促进股权转让等方法处理胶葛,而不该匆忙草率判定闭幕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闭幕公司,往往一起恳求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为股东恳求闭幕公司诉讼和强制清算案子归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案子,其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并且在股东提起闭幕公司诉讼时公司是否闭幕没有确认,即便人民法院判定公司闭幕,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则,公司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自行安排清算。在公司是否可以自行进行清算没有确认的状况下,不宜将股东恳求闭幕公司诉讼和恳求对强制清算兼并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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