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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大责任事故,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8:22
[案情]
    2004年11月底,被告人陈全得、陈保明、陈丰旗、陈圈柱、赵献根受高喜德、王建涛、赵振寒(三人均另案处理)之雇对坐落本市自由贸易区107国道东侧的广通货运公司所租借的工作楼进行撤除。被告人陈全得、陈保明、陈丰旗、陈圈柱、赵献根未经岗前教育训练就上岗冒险作业。2004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全得、陈保明、陈丰旗、陈圈柱、赵献根在明知广通货运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彻底撤离,且未采纳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全体撤除楼顶楼梯间墙体,致使墙体坍毁,砸穿楼板,将正在二楼工作的广通货运公司司理韩遂新及其客户张振奇、胡富顺、王景召四人砸死,致王耀曾受轻微伤。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五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责任事端罪。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五被告均应以严重责任事端罪论。原因在于:从时空方面讲,本案发作在五被告撤除楼梯间墙体的作业过程中;从事端的原因或前提上看,五被告均未经岗前教育训练就上岗冒险作业,并且在作业过程中未采纳任何安全措施,这契合严重责任事端罪中违背规章制度的行为;从客观损害成果上看,形成了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从片面方面讲,在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彻底撤离的情况下就开端作业,五被告至少存在过错的片面心思情绪,结合主客观方面,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责任事端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五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责任事端罪,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罪论处,原因在于:五被告仅仅受雇于别人而从事作业,不归于严重责任事端中所要求的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即主体不适格。而严重责任事端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归于法条竞合的联系,前者归于特别法,后者归于一般法,本案中因为针对严重责任事端罪主体不适格,即达不到特别法的规则,但关于一般法的要求,不管从片面仍是客观方面均契合规则,因而五被告的行为应定过错致人逝世罪。
    笔才倾向于后一种观念,即五被告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原因如下:
    一、五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责任事端罪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则,严重责任事端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不服办理,违背规章制度,或许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过错引起严重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包括直接从事出产、作业的工作人员和在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本案五被告属暂时雇佣民工,不契合该罪中所包括的两类主体。
    二、五被告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则,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因过错而致人逝世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了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并实践形成了逝世成果,假如没有形成逝世成果,不构本钱罪。而本案中,五被告的行为形成了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彻底契合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任何人的生命权力均遭到法令的相等维护,而不受任何包括年纪、种族、性别、工作、位置等其他外在要素的影响,除经合法程序判处死刑而依法履行外,人之生命权不能遭到任何其他不合法掠夺,此即所谓生命肯定维护准则。本案五被告的行为侵略了生命肯定维护准则,掠夺了别人生计的权力,契合本罪客体的规则。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即只需到达刑事年纪,具有刑事才能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我国刑事年纪的要求为年满16周岁。五被告明显契合这一主体要求。最终是从片面方面讨论本罪的要求。本罪的片面方面从罪名上已反映出来,即过错的心思情绪,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过错心思情绪的通论表述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行为人现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但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这种成果的心思情绪。即过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错或过于自信的过错。因为本案笔者建议定过错致人逝世罪,因而过错的片面心思情绪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必要独自论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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