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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处理法令》现已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处理法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的服务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处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处理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国家树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处理作业和谐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处理作业的统筹、和谐与合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需求树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处理作业和谐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和谐合作,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处理作业。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树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处理信息渠道,完成有关信息的同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处理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处理作业中,交际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分应当在部分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请求的地址等场所,供给外国人入境出境处理法令法规和其他需求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交际签证、礼遇签证、公事签证的签发规模和签发方法由交际部规则。
第六条 一般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实行乘务、航空、航运使命的世界列车乘务员、世界航空器机组人员、世界飞行船只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族和从事世界路途运送的轿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沟通、拜访、调查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我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我国新闻组织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游览的人员;以集体方法入境游览的,能够签发集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聚会请求入境居留的我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我国永久居留资历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请求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请求入境短期省亲的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我国永久居留资历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求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请求入境长时刻省亲的因作业、学习等事由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爱人、爸爸妈妈、未满18周岁的子女、爱人的爸爸妈妈,以及因其他私家业务需求在我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请求入境短期省亲的因作业、学习等事由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家业务需求在我国境内逗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请求在我国境内长时刻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请求在我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请求在我国境内作业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请求处理签证,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自己的护照或许其他世界游览证件以及契合规则的相片和请求事由的相关资料。
(一)请求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送公司出具的担保信件或许我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约请信件。
(二)请求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承认表。
(三)请求F字签证,应当提交我国境内的约请方出具的约请信件。
(四)请求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区域)的已确认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请求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我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组织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则实行批阅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请求资料。
(六)请求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游览方案行程组织等资料;以集体方法入境游览的,还应当提交游览社出具的约请信件。
(七)请求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我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约请信件。
(八)请求Q1字签证,因家庭聚会请求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历的外国人出具的约请信件和家庭成员联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请求入境的,应当提交托付书等证明资料;请求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历的外国人出具的约请信件等证明资料。
(九)请求R字签证,应当契合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分确认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入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则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十)请求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作业、学习等事由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约请信件、家庭成员联系证明,或许入境处理私家业务所需的证明资料。
(十一)请求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则提交接收单位出具的选取告诉书和主管部分出具的证明资料;请求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则提交接收单位出具的选取告诉书等证明资料。
(十二)请求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则提交作业答应等证明资料。
签证机关能够依据详细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请求资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承受面谈:
(一)请求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求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禁绝入境、被期限出境记载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景象。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求向我国境内有关部分、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我国境内有关部分、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查看以为契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求处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处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 逗留居留处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则能够改变逗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当的,或许因运用新护照、持集体签证入境后因为客观原因需求分团逗留的,能够向逗留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丢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逗留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请求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请求处理逗留证件,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自己的护照或许其他世界游览证件以及契合规则的相片和请求事由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请求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请求处理逗留证件契合受理规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出具有用期不超越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用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议。
外国人请求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请求处理逗留证件的手续或许资料不契合规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实行的手续和补正的请求资料。
请求人所持护照或许其他世界游览证件因处理证件被收存期间,能够凭受理回执在我国境内合法逗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作出的延伸签证逗留期限决议,仅对本次入境有用,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用期,而且累计延伸的逗留期限不得超越原签证注明的逗留期限。
签证逗留期限延伸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则的事由和延伸的期限逗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品种:
(一)作业类居留证件,发给在我国境内作业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我国境内长时刻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我国新闻组织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聚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聚会需求在我国境内居留的我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我国永久居留资历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求在我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家业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时刻省亲的因作业、学习等事由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爱人、爸爸妈妈、未满18周岁的子女、爱人的爸爸妈妈,以及因其他私家业务需求在我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请求处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自己护照或许其他世界游览证件以及契合规则的相片和请求事由的相关资料,自己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处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辨认信息。
(一)作业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作业答应等证明资料;归于国家需求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则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则提交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信件等证明资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分出具的信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聚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聚会需求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联系证明和与请求事由相关的证明资料;因寄养等原因需求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托付书等证明资料。
(五)私家业务类居留证件,长时刻省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联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资料;入境处理私家业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家业务需求在我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资料。
外国人请求有用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则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
第十七条 外国人请求处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自己的护照或许其他世界游览证件以及契合规则的相片和请求事由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请求居留证件或许请求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契合受理规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出具有用期不超越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用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议。
外国人请求居留证件或许请求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许资料不契合规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实行的手续和补正的请求资料。
请求人所持护照或许其他世界游览证件因处理证件被收存期间,能够凭受理回执在我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请求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请求处理逗留证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由约请单位或许个人、请求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组织代为请求:
(一)未满16周岁或许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初次入境且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记载杰出的;
(三)约请单位或许个人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供给确保办法的。
外国人请求居留证件,归于国家需求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则景象的,能够由约请单位或许个人、请求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组织代为请求。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能够经过面谈、电话问询、实地调查等方法核实请求事由的真实性,请求人以及出具约请信件、证明资料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外国人,不予赞同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逗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则供给请求资料的;
(二)在请求过程中招摇撞骗的;
(三)违背我国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适合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的;
(四)不宜赞同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许签发逗留证件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求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许实习的,应当经地址校园赞同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许实习地址、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则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许实习。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丢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用护照或许世界游览证件,无法在本国驻我国有关组织补办的,能够向逗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处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逗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赞同暂时入境且约束逗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约束的区域内逗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居留:
(一)超越签证、逗留居留证件规则的逗留居留期限逗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越免签期限逗留且未处理逗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约束的逗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不合法居留的景象。
第二十六条 聘任外国人作业或许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陈述:
(一)聘任的外国人离任或许改变作业地域的;
(二)接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毕业、肄业、退学,脱离原接收单位的;
(三)聘任的外国人、接收的外国留学生违背出境入境处理规则的;
(四)聘任的外国人、接收的外国留学生呈现逝世、失踪等景象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处理业务时需求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能够向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请求核实。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因交际、公事事由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证件的签发处理,按照交际部的规则实行。
第四章 调查和遣送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实际需求能够设置遣送场所。
按照出境入境处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则对外国人实施拘留查看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查看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许遣送场所。
因为气候、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当即实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令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许遣送场所。
第三十条 按照出境入境处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对外国人约束活动规模的,应当出具约束活动规模决议书。被约束活动规模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刻到公安机关签到;未经决议机关赞同,不得改变日子居所或许脱离约束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按照出境入境处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议的机关应当依法确认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禁绝入境的详细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自己承当。自己无力承当的,归于不合法工作的,由不合法聘任的单位、个人承当;归于其他景象的,由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逗留居留供给确保办法的单位或许个人承当。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许出入境边防查看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议期限出境的,作出决议的机关应当在刊出或许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逗留手续并约束出境的期限。约束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越15日。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所持签证、逗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告报废:
(一)签证、逗留居留证件损毁、丢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议期限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逗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许刊出的;
(三)原居留事由改变,未在规则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申报,经公安机关布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处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景象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逗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告报废的,能够当场宣告报废或许布告宣告报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逗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刊出或许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告报废或许被别人冒用的;
(二)经过假造、变造、骗得或许其他方法不合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议期限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刊出或许收缴决议的机关应当及时告诉签发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用期内能够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用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用时刻规模。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收效,于有用期满当日北京时刻24时失效。
(三)签证的逗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允许逗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端核算。
(四)短期,是指在我国境内逗留不超越180日(含180日)。
(五)长时刻、常驻,是指在我国境内居留超越180日。
本法令规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组织批阅期限和受理回执有用期以作业日核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经交际部赞同,驻外签证机关能够托付当地有关组织承办外国人签证请求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业务。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款式由交际部会同公安部规则。逗留居留证件的款式由公安部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法令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赞同,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交际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处理法实施细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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