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同一标的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0:42
一个诉讼中,都存在一个或许多个诉讼标的,代表了当事人诉讼中所针对的恳求与现实。那么,案子同一标的是否构成重复申述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子同一标的是否构成重复申述
案子同一标的不一定构成重复申述,构成重复申述需求契合相应的条件。
?
一、确认重复申述的一般规范
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规矩:“当事人就现已提申述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许裁判收效后再次申述,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申述: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成果。
“当事人重复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但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
该条规矩,系针对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作出的解说,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申述”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清晰的解说和界定。而因为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详细规矩,故而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说,也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详细适用规矩。
可是,新民诉法解说对重复申述的这一解说和界定,却未能真实处理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实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重复申述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面,当事人相同最好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然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假如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发作变化的,则并非“重复申述”。
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也好了解,比如后诉要求免除合同补偿丢失,便是对前诉实践实行合同的裁判成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说公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关于重复申述或许“一事不再理”的了解中,一般均曾经诉和后诉的诉讼恳求相同为要件,而关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的状况,则并未触及。此次新民诉法解说将此作为重复申述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可是,什么是“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这一概念源自德王法,并成为大陆法系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学界(德国和日本学界)的知道仍是一致的,即诉讼标的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恳求法院裁判的法令关系。跟着理论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诉讼标的理论亦开展出各种新的学说,现在学界遍及承受的通说,以为应当依照诉讼恳求和原因现实(指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来确认诉讼标的。而依照这一理论,诉讼恳求不同,则即使原因现实相同,亦或许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然后导致不同的诉的发作。
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在采纳的通说仍将诉讼标的了解为“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法令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对一个现真实法令层面的不同解读,或许发作很多的法令关系,而假如每一种法令关系都可以构成一个诉讼标的,那么也就意味着一个现实是或许被“重复申述”到法院,并或许得到法院不同的裁判成果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竞合的规矩,假如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建议了违约补偿后,是否还可以另行申述建议侵权职责呢?至少依照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债权人依然可以提申述讼而不构成“重复申述”,究竟违约补偿恳求权与侵权补偿恳求权,其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啊。
由此可见,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申述的一般规范,因为将“诉讼标的”这一玄之又玄的概念作为判别规范之一,然后没能很好的处理“重复申述”或许“一事不再理”,相反却或许导致对裁判成果不满的当事人,通过建议其他“诉讼标的”而“重复申述”。
二、“重复申述”一般判别规范的破例
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八条规矩:“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后,发作新的现实,当事人再次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矩可以视为对确认重复申述一般规范的破例规矩,一起也表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复申述问题上,仍将原因现实或许客观现实作为判别是否构成重复申述的规范之一。
现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矩中,并未就发作新的现实的状况下,当事人应当另行申述仍是应当恳求再审做出区别,但实践中受案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恳求再审,而不承受当事人的“重复申述”的恳求。因而,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八条,是对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后,发作新的现实时当事人怎么行使诉权的进一步的细化的规矩,这一规矩无疑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可是,怎么确认“发作新的现实”,又成为了该条解说适用的难点。例如,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合同签署后若干年后,两边协作没有实质性发展的,任何一方可以免除合同”,而假如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免除期之前恳求对方实践实行并得到法院支撑,那么在对方并未实践实行而时刻经往后现已满意合同约好的“若干年”的免除条件时,是否可以另行申述免除合同呢?究竟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前诉完全相同,然后诉的诉请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判定成果。换句话说,是否单纯的时刻的通过就现已构成了“发作新的现实”呢?
更何况,假如当事人在另行提申述讼时,清晰建议“发作新的现实”的,而这一建议应由法院在实体审理中做出判别,而不或许在案子受理之前判别当事人关于“新的现实”的建议不成立,然后受案法院有必要承受当事人的申述。无疑,当事人很或许以所谓的“新的现实”乃至与案子无关的其他现实,另行提申述讼,然后导致前诉裁判无法得到有用的履行。
再进一步的,所谓“发作新的现实”,明显需求供给“新的依据”对此加以证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又规矩,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而,怎么判别这一“新的依据”证明的到底是裁判后“发作的新的现实”,仍是裁判前发作“旧的现实”?究竟,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八条,将“发作新的现实”的时点约束在“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后”,但咱们常常面对的景象是“新的现实发作在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前但相关依据发作或许获得在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后”,这个时分当事人是应当恳求再审仍是另行申述呢?上述司法解说仍没有对此作出回答。
尽管无论是当事人恳求再审仍是提申述讼,民事诉讼法中均给予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救助权力,但因为恳求再审的期限与另行提申述讼的时效存在巨大的不同,以及恳求再审和提申述讼在程序上、实体上发动程序的巨大差异,很或许因当事人和法院对此的不同知道,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不行逆的丢失。对此,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新民诉法解说进行进一步的适用解说或许修订时,可以给予咱们清晰的答案。
案子同一标的是否构成重复申述
案子同一标的不一定构成重复申述,构成重复申述需求契合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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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重复申述的一般规范
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规矩:“当事人就现已提申述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许裁判收效后再次申述,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申述: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成果。
“当事人重复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但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
该条规矩,系针对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作出的解说,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申述”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清晰的解说和界定。而因为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详细规矩,故而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说,也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详细适用规矩。
可是,新民诉法解说对重复申述的这一解说和界定,却未能真实处理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实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重复申述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恳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面,当事人相同最好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然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假如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发作变化的,则并非“重复申述”。
诉讼恳求相同或许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也好了解,比如后诉要求免除合同补偿丢失,便是对前诉实践实行合同的裁判成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说公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关于重复申述或许“一事不再理”的了解中,一般均曾经诉和后诉的诉讼恳求相同为要件,而关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成果的状况,则并未触及。此次新民诉法解说将此作为重复申述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可是,什么是“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这一概念源自德王法,并成为大陆法系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学界(德国和日本学界)的知道仍是一致的,即诉讼标的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恳求法院裁判的法令关系。跟着理论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诉讼标的理论亦开展出各种新的学说,现在学界遍及承受的通说,以为应当依照诉讼恳求和原因现实(指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来确认诉讼标的。而依照这一理论,诉讼恳求不同,则即使原因现实相同,亦或许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然后导致不同的诉的发作。
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在采纳的通说仍将诉讼标的了解为“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法令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对一个现真实法令层面的不同解读,或许发作很多的法令关系,而假如每一种法令关系都可以构成一个诉讼标的,那么也就意味着一个现实是或许被“重复申述”到法院,并或许得到法院不同的裁判成果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竞合的规矩,假如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建议了违约补偿后,是否还可以另行申述建议侵权职责呢?至少依照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债权人依然可以提申述讼而不构成“重复申述”,究竟违约补偿恳求权与侵权补偿恳求权,其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啊。
由此可见,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申述的一般规范,因为将“诉讼标的”这一玄之又玄的概念作为判别规范之一,然后没能很好的处理“重复申述”或许“一事不再理”,相反却或许导致对裁判成果不满的当事人,通过建议其他“诉讼标的”而“重复申述”。
二、“重复申述”一般判别规范的破例
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八条规矩:“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后,发作新的现实,当事人再次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矩可以视为对确认重复申述一般规范的破例规矩,一起也表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复申述问题上,仍将原因现实或许客观现实作为判别是否构成重复申述的规范之一。
现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矩中,并未就发作新的现实的状况下,当事人应当另行申述仍是应当恳求再审做出区别,但实践中受案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恳求再审,而不承受当事人的“重复申述”的恳求。因而,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八条,是对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后,发作新的现实时当事人怎么行使诉权的进一步的细化的规矩,这一规矩无疑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可是,怎么确认“发作新的现实”,又成为了该条解说适用的难点。例如,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合同签署后若干年后,两边协作没有实质性发展的,任何一方可以免除合同”,而假如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免除期之前恳求对方实践实行并得到法院支撑,那么在对方并未实践实行而时刻经往后现已满意合同约好的“若干年”的免除条件时,是否可以另行申述免除合同呢?究竟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矩,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前诉完全相同,然后诉的诉请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判定成果。换句话说,是否单纯的时刻的通过就现已构成了“发作新的现实”呢?
更何况,假如当事人在另行提申述讼时,清晰建议“发作新的现实”的,而这一建议应由法院在实体审理中做出判别,而不或许在案子受理之前判别当事人关于“新的现实”的建议不成立,然后受案法院有必要承受当事人的申述。无疑,当事人很或许以所谓的“新的现实”乃至与案子无关的其他现实,另行提申述讼,然后导致前诉裁判无法得到有用的履行。
再进一步的,所谓“发作新的现实”,明显需求供给“新的依据”对此加以证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又规矩,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而,怎么判别这一“新的依据”证明的到底是裁判后“发作的新的现实”,仍是裁判前发作“旧的现实”?究竟,新民诉法解说第二百四十八条,将“发作新的现实”的时点约束在“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后”,但咱们常常面对的景象是“新的现实发作在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前但相关依据发作或许获得在裁判发作法令效力后”,这个时分当事人是应当恳求再审仍是另行申述呢?上述司法解说仍没有对此作出回答。
尽管无论是当事人恳求再审仍是提申述讼,民事诉讼法中均给予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救助权力,但因为恳求再审的期限与另行提申述讼的时效存在巨大的不同,以及恳求再审和提申述讼在程序上、实体上发动程序的巨大差异,很或许因当事人和法院对此的不同知道,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不行逆的丢失。对此,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新民诉法解说进行进一步的适用解说或许修订时,可以给予咱们清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