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2:4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开端施行,到现在现已七年了。从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的顺畅贯彻施行,基本上表现了“加强征管、阻塞缝隙、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维要求,对税收征收办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标准,确保了税收征管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加速了我国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的进程。
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底层税务机关在履行中遇到了一些亟需处理的问题。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咱们去了解一下《税收征管法》及施行细则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没有处理的一些税收征管老问题1、税收法令体系不行完善。从税法体系上看,新《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承当的法令功用与其实践位置不相匹配。新《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既承当了程序法的功用,又有实体法的功用。因而,咱们主张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实体部分、体系部分等内容作恰当删减,在税收办理程序方面尽量规则清晰,不留盲区;一起加速拟定出台税收基本法及其他单行税收法令,使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税收法律刚性不强。新《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部分强制性条款刚性不强,赋予权利不行,税务部分法律手法较为脆弱。从现在状况看,税务部分对违法行为除加收滞纳金、罚款外,只能提请司法部分行使刑事查办权,工商部分行使撤消营业执照权,金融部分行使扣款权、冻住存款权等。因而,咱们主张树立独立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赋予税务稽察必定的侦查权;必要时可学习国外的经历,树立一支懂税法、精财会的税务差人部队,可对特定目标搜寻居处、约束人身自由,使税务法律有刚强的后台,从组织上确保对违法行为有满足的震慑力。
3、税收征管材料档案准则尚不健全。新法规则了交税人对相关的交税材料如管帐账簿、凭据等应该妥善保管,但对税务机关征收办理材料如税务挂号材料、票证办理材料、交税人的申报及相应的税款征收材料、税务稽察材料、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材料、税收计会统材料等怎么保管没有进行相应标准,有没有相应的办理准则。因而,咱们主张新《征管法》清晰规则:税务机关要根据实践状况树立标准的征管材料办理准则,做到有据可查。
4、关于税收保全、强制履行的适用范围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规则,只能对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采纳税收保全、强制履行办法。对非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则交纳的税款,怎么采纳税收保全、强制履行办法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则。跟着常识经济、信息经济的迅猛发展,凭仗专利权、著作权等常识产权取得高收入及高工薪的人会越来越多,对这类交税人的收入假如不能采纳有用的办理办法和强制办法,税收收入将很多丢失,税法的公平性也无从表现。
以上就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咱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