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儿非己出 泰和男子获赔3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7:37江西泰和县年近40岁的刘某怎样也没想到,抚育了13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的亲骨肉,离婚后余恨难平的他将前妻告上了法庭。泰和县人民法院近来对此案作出判定,刘某获得了抚育前妻女儿的抚育费和精力补偿共3万余元。
据泰和县人民法院介绍,刘某与前妻邱某1989年末确立了爱情联系并开端同居,1990年5月挂号成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了一女孩小琴,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2003年一次偶尔的时机,刘某翻看了前妻藏在抽屉里的日记,里边夹着一封妻子在1991年2月写给王某的信,但没有寄发,里边谈到了自己与王某有一个近4个月的女儿,刘某顿生疑虑。 2003年7月暑假期间。刘某将女儿带到北京,在司法部司法判定中心做了亲子判定。同年8月1日,司法部判定中心判定承认刘某与小琴不存在亲生血缘联系。拿到判定结论后,刘某即提出与邱某离婚。泰和县人民法院于本年3月判定准予刘某与邱某离婚,小琴由邱某单独抚育。 离婚后的刘某想到自己近40岁依然单身一人,余恨难平。他以为前妻隐秘女儿非自己亲生的现实,致使自己近40岁了依然没有子孙,使自己在经济上和精力上蒙受了严重危害,所以再次将前妻邱某告上法庭。 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刘某与小琴没有亲生血缘联系,没有抚育小琴的法定责任,邱某隐秘了婚前与别人怀有小孩的实情,致使刘某误认小琴为亲生女儿而进行抚育,客观上也给刘某造成了精力损伤,邱某应补偿刘某已担负的抚育费,并补偿精力损失费。因而,法院终究判定邱某补偿刘某已付出的抚育费25605.81元,并补偿精力损失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