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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突发心脏病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6:16
突发心脏病请求理赔被拒2003年2月18日,朱先生与稳妥公司签定了数份稳妥合同,朱先生每年向稳妥公司交给稳妥费用至2008年2月17日。朱先生在2006年12月29日至2007年1月30日,因心肌梗死住进佳木斯中心医院抢救医治,朱先生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31196元,被告稳妥公司则以为朱先生在签定稳妥合一起,没有实行奉告前期有病的责任,回绝补偿并免除了一切的稳妥合同。稳妥公司以为客户隐秘病况。为此,朱先生将稳妥公司申述到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约好补偿31196元。被告稳妥公司则辨称,原告确真实我公司投保,本次发作稳妥事端理赔时,经被告方核实,原告在2002年10月17日即投保前半年在大连大学医学院隶属医院,确诊为脑炎后遗症,并有从享用社会低保档案中调取的度假七天的确诊书和《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请求审批表》予以佐证,原告在投保时成心隐秘上述病况,没有照实奉告。根据稳妥法十七条和有关规定,被告稳妥公司有权拒付稳妥金并免除合同。没有根据佐证稳妥公司被判补偿中山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签定的稳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朱先生出险后,向被告稳妥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被告应按合同给予理赔,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理赔款3119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撑。关于被告稳妥公司以原告用于处理享用社会低保待遇请求时的疗养确诊书,以及根据该确诊书填写的《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请求审批表》为据,以为原告朱先生投保前患过脑膜炎并在投保时不实行奉告责任,被告有权回绝给付补偿金的辩解定见,审理中以为,被告的根据,不能证明原告在投保时没有实行奉告责任,其回绝理赔并以此为由一起免除与原告所前的其他稳妥合同没有法令和现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用。中山区法院判定,被告补偿原告朱先生稳妥金和理赔款31196元;被告持续实行与原告所签定稳妥合同。     新商报/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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