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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拍卖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4:57

某拍卖公司拍卖一处房产,拍卖标的以50万元起价,可是无人应价。相关的信息显现,拍卖会上有单个竞买人采纳不正当的手法,要挟其他竞买人,目的独占拍卖商场。拍卖公司见状及时间断了拍卖。
通过与委托人洽谈,拍卖公司宣告选用减价拍卖办法从头拍卖。当拍卖师报价65万元的时分,持7号牌和11号牌的竞买者一起举牌。拍卖师确定,因为一起举牌,拍卖转为增价拍卖,由7号和11号持续竞价。终究由11号以85万元的价格拍得。
拍卖成交后,7号以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是:拍卖公司无权间断拍卖,在无人应价的时分,应当宣告流拍而非间断拍卖;选用减价拍卖时,7号与11号必定不是一起应价,拍卖师应当判别出先出价者来承认成交价格,而不该转为增价拍卖,违背了拍卖规矩。
问 题:
1、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能够间断拍卖?为什么?
2、在本案中,拍卖公司在减价拍卖中的处理办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拍卖公司能够间断拍卖。
依照《拍卖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矩,在发作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状况下拍卖公司应当间断拍卖:
在本案中,拍卖一开始无人应价,不是因为拍卖定价自身的问题,而是因为有竞买人歹意勾结,此种状况不能视为拍卖不成交,拍卖公司有权间断拍卖,来康复拍卖次序,以完成揭露、公正、公正、诚笃信用的拍卖。
2、合法。
依照我国拍卖法的规矩,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掌管。拍卖师在掌管拍卖活动的过程中,除了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前拟定的拍卖规矩之外,关于没有明确规矩的事宜,拍卖师能够根据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原则,行使自在裁量的权力。
本案中,在竞价者一起举牌的状况之下,拍卖师挑选在举牌者之间进行增价拍卖的办法,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拍卖规矩,也不违背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原则,一起有利于完成拍品的价值,应当是合法有用的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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