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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保险理赔依据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1:53
[关键提示]
    投保人与稳妥人在没有详细帐意图状况下,洽谈将稳妥标的按产业实践价值150万元投保。但出险时,稳妥人在投保人所做的问询笔录中却陈说稳妥标的为300万元,此案的稳妥理赔根据怎么承认?
    [案情]
    原告南康市老幸康客隆商行。
    担任人幸华柱。
    被告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
    二00四年三月八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个体工商户产业稳妥合同》。稳妥合同为格局条款,稳妥单约好:投保标的项目:流动资产;实践价值:150万元;承保成数80%;稳妥金额:120万元;并附加平等稳妥金额的自然灾害险。算计稳妥费7200元。稳妥期限自2004年3月11日零时起至2005年3月10日二十四时止。《个体工商户产业稳妥条款》第十条第(一)项规则“稳妥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其时产业实践价值时,稳妥标的丢失金额的承认:按实践丢失的承保成数核算。”、第(四)项规则“在本条榜首、二、三款核算的稳妥标的丢失金额的基础上扣除10%的肯定免赔额,即为本稳妥的稳妥标的补偿金额。”、第十一条规则“发作稳妥事端后,被稳妥人所付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在稳妥标的丢失以外另行核算,最高不超越稳妥金额。若受丢失标的按份额补偿时,则该项费用相应按第十条所定的相同份额补偿。”、第十三条规则“被稳妥人向稳妥人恳求补偿时,应供给稳妥单、稳妥标的丢失清单、施救费用原始发票、事端原因证明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等足以证明出险其时产业实践价值的文件。各项单据、证明有必要实在、牢靠,不得有任何诈骗。若被稳妥人诈骗行为给稳妥人形成丢失的,被稳妥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2004年4月13日早晨3时左右,南康市遭受特大暴雨,形成市内水满为患。原告坐落市区蓉江中路宝鼎山的康客隆商行库房及超市被水浸淹,导致原告很多产品被淹。原告及时向被告陈说了案情,为了承认产业丢失,被告在2004年4月13日6时15分到被淹现场进行了勘验。原告依照稳妥合同的要求,于2004年4月26日向被告缴交稳妥费7200元。2005年3月18日原、被告签定产业定损协议书,协议书承认原告的产业实践丢失是人民币140016.87元,施救费2000元,算计实践丢失金额人民币142016.87元。被告以原告担任人在稳妥事端现场勘测时陈说实践产业金额为300万元为由,只赞同按300万元的成数理赔42605.06元。原告不服,于2005年7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恳求:一、判令被告实行赔付责任,付出原告稳妥补偿金人民币102812.15元,利息23801元,算计人民币126613.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经审理,南康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定:一、被告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应付出原告个体工商户产业稳妥稳妥标的补偿金102812.15元(含施救费2000元);二、被告在付出稳妥标的补偿金的一起,从2004年6月1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265‰计付利息;三、上述履行事项,限被告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恳求。本案受理费4042元,实支费2532元,算计6574元,由原告担负574元,被告担负6000元。
    被告对判定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定:一、保持南康市人民法院(2005)康民二初字第260号判定榜首、三、四项;二、吊销南康市人民法院(2005)康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定第二项。
    [剖析]
    本案的稳妥理赔根据怎么核算。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稳妥人出险产业金额是300万元仍是150万元,理赔是按300万元仍是按150万元的承保成数来赔付。笔者以为应按150万元的承保成数赔付。榜首、原、被告之间所缔结的《个体工商户产业稳妥合同》应属企业产业稳妥合同,被稳妥人办理运营产业两边均认可没有帐目并且运营流动性大,其稳妥金额是由两边洽谈按产品实践价值投保的。因而,其时投保产业实践价值应是150万元;第二、原告别离以幸华柱和老幸康客隆商行名义在被告处投保了两份个体工商户产业稳妥。其间,康客隆商行主要是超市食物,稳妥价值为150万元。另150万元是其它几家分店,两份保单实践价值算计300万元,因而,原告彻底有或许以为被告工作人员是问整个投保的实践价值;第三、老幸康客隆商行投保时刻在2004年3月8日,而受灾时刻是2004年4月13日,时刻相隔一个月左右,并且其时仍是出售冷季。在这短短一个月时刻内添加150万元产品,并且主要是食物,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第四、稳妥事端发作后,现场勘测没有对未受损产业进行清点,而对受损产品进行清点后,与现场笔录幸华柱陈说的金额也不一致;最终,被告也是脚踏实地对丢失产品作出了从头承认,而不按幸华柱其时陈说的承认,这就阐明,其时幸华柱陈说是没有现实根据而是大致揣度的。在其时这样紧迫的状况下,幸华柱在没有帐目,而产品那么多、流动性这么大的状况下,不或许在短时刻内能承认受灾商行产业便是300万元;第五、在现场勘测的当天原告发现自己的陈说与现实有收支,即向勘测人员提出,并于第二天书面向被告反映并提出要求清点产业,其时参加事端勘测的被告工作人员可证实;第六、从本案审理查明状况看,原告不存在诈保或骗保的动机和意图,假如原告有这样的动机和意图,就应该有预谋,在陈说时就不或许呈现这么多的不承认的数字;第七、根据《个体工商户产业稳妥条款》第十三条规则,稳妥人承认出险其时产业实践价值的根据在于被稳妥人供给的稳妥单、稳妥标的丢失清单、必要的单据等足以证明出险其时产业实践价值的文件,因而被告在没有此类文件的状况下,仅根据出险其时所做问询,而承认出险产业金额是300万元是缺少根据的。综上所述,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两份总计300万元稳妥合同、稳妥合同稳妥金额承认准则、稳妥产业丢失的承认、超市运营规则和习气以及出险后当事人的心态等归纳剖析,原告担任人在稳妥事端现场勘测时陈说稳妥金额为300万元,是过错了解被告工作人员问话意思而作出的陈说,与现实不相符。因而,稳妥理赔应按合同约好实践价值150万元的承保成数理赔,补偿金额应按实践丢失的承保成数80%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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