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9:25问:我公司为集团公司,在我国区运用银行的现金池事务。即以我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体系每日主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剩余资金时主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短少资金时母账户主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各子公司参加资金池时会和母公司签一份协议,但协议里没有金额和期限,协议长期有效。
上述事务是否需求依照告贷合同交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则,下列凭据为应交税凭据:
1.购销、加工承揽、建造工程承揽、产业租借、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告贷、产业保险、技能合同或许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则,告贷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安排和告贷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定的告贷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则,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罗列的凭据和经财政部确认纳税的其他凭据纳税。
参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告贷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发〔2007〕100号)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则,征收印花税的告贷合同的纳税规模为:银行及其他金融安排和告贷人所签定的告贷合同。而非金融组织和告贷人签定的告贷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领域,不征收印花税。
依据上述规则,关于企业与非金融组织签定的告贷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规模,不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