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0:01关于失踪人产业代管人的确认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失踪人产业代管人的问题上争议最大的便是产业代管人人选的确认及其改变问题。
关于失踪人产业代管人的人选规模,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和《民通定见》第30条的规则,包含失踪人的爱人、爸爸妈妈、成年子女或许联系亲近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许有关安排。假如是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束缚民事行为才干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产业代管人。细究上述法定人选规模,特色如下:
(1)产业代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干。立法建立产业代管人准则的意图是为维护失踪人产业利益,故产业代管人本身至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干,方有或许完成上述立法意图。(2)产业代管人不限定于天然人,还可包含安排。从现行立法来看,这儿的安排并未清晰其规模,但一般为产业所在地的安排。
(3)失踪人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束缚民事行为才干人时,其监护人是当然产业代管人。通说认为,所谓监护,是为了监督和维护无民事行为才干人和束缚民事行为才干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准则,所设定的监督维护人叫监护人。可见,在无民事行为才干人和束缚民事行为才干人失踪前,监护人即已代管其产业权益,故从办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动身,让监护人作为产业代管人更为适宜。
(4)产业代管人的确认并无法定规范。一般状况下,在近亲属中最合适办理的应该是爱人。如失踪人无爱人或爱人不适宜担任代管人的状况下,可由其爸爸妈妈或成年子女担任代管人,也能够由联系亲近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许有关安排担任。
但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和《民通定见》第30条可知,现行立法仅仅清晰了能够担任产业代管人的规模,但并未就该规模内的主体之间在担任产业代管人的先后性上作出清晰规则。这直接导致了部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子时,由于规范的不清晰产生了各式各样的问题。例如,当法定规模内多人均要求担任产业代管人或均不肯担任产业代管人时,尽管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则了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但在详细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指定产业代管人的规范各异,乃至同一法院不同判定中指定产业代管人的规范也有不同。这种指定的随意性,也简单引发当事人的质疑。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方法清晰失踪人产业代管人的规范和次序,以便司法实务操作。现在,在司法实务中确认担任产业代管人的先后性,首要有两种排序规范:一种是依据与失踪人联系的亲近程度排序;另一种是依据代管人的办理才干排序。前一种排序规范的长处在于,这更契合失踪人的心思预期,契合日常生活经验判别;缺陷在于与失踪人联系最亲近的人,未必是最有才干协助失踪人办理产业完成保值增值的人。第二种排序规范的长处在于,由办理才干最强的人担任产业代管人,客观上更有利于协助失踪人产业的保值增值;缺陷在于产业代管人办理才干强并不见得与失踪人联系亲近。换言之,假如办理才干最强的人担任产业代管人,或许因其与失踪人联系不亲近而在办理过程中为一己之私而投机。上述两者好坏权衡后,咱们认为,在现在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规则的景象下,可考虑依据与失踪人联系亲近程度确认一个一般性的失踪人产业代管人先后次序。之所以首要依据与失踪人联系亲近程度而不是依据产业办理才干巨细确认产业代管人人选的先后次序,其首要理由在于:
(1)依据与失踪人联系远近排序确认失踪人产业代管人的次序契合失踪人对产业处置的心思预期。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失踪人在本身无法亲身办理产业的状况下,依据信赖一般都会挑选将产业交给与其联系亲近的人办理。
(2)从民法通则对与失踪人联系亲近的人的罗列来看,大多为与其有血缘或姻亲联系的近亲属。这是由于依据血缘或姻亲联系,近亲属比其他人在办理失踪人产业问题上会支付更多的时刻和精力。
(3)由与失踪人联系亲近的近亲属办理失踪人产业,能够更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或许衍生的产业丢失。由于失踪人下落不明,无法亲身办理其产业,在立法没有要求产业代管人向好坏联系人实时报告且事实上产业代管人无法做到实时报告的状况下,其他好坏联系人因信息不对称也不能做到实时监控产业代管人的产业办理行为。明显,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或许诱使产业代管人松懈其产业办理行为,乃至会通过不妥办理,获取其一己之私。而假如将产业代管人确认在与失踪人有亲近联系的近亲属领域,则血缘联系和姻亲联系的存在,能够在必定程度上束缚产业代管人的不妥行为。
由上,从建立失踪人产业代管人准则是为维护失踪人产业权益不受损害这一立法意图动身,可考虑依据与失踪人联系亲近程度确认产业代管人选的排序。对此,台湾地区“非讼事件法”第109条作了相似规则。该法清晰了产业代管人确认的先后次序为:榜首次序,爱人;第二次序,爸爸妈妈;第三次序,成年子女;第四次序,与失踪人同居的爸爸妈妈;第五次序,家长。只要在不能依据上述次序确认产业代管人时,法院才可依据好坏联系人或检察官恳求,选任产业办理人。参阅上述立法规则,笔者认为,当在失踪人产业代管人选问题上发作争议时,能够考虑学习《民通定见》第25条关于恳求宣告逝世的好坏联系人次序确认失踪人产业代管人次序。即:榜首次序,爱人;第二次序,爸爸妈妈、成年子女;第三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次序,其他有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人;第五次序,其他公民或安排。这儿需求进一步阐释的是,当呈现失踪人没有爱人或夫妻两边均失踪的景象时,则或许会呈现上述第二次序、第三次序、第四次序或第五次序各自次序内的主体均要求担任产业代管人或均不肯意担任产业代管人的景象。这就或许触及人民法院能不能指定多个产业代管人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并未对失踪人产业代管人的人数作出束缚性规则。故理论上而言,人民法院可视失踪人产业的多少、办理难度巨细等合理确认失踪人产业代管人的详细人数。在失踪人产业代管人有数人的景象下,关于失踪人产业办理方法可由其内部协议决议,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成时,应答应产业代管人恳求法院视状况而决议。
别的,尽管立法现已圈定了有资历担任失踪人产业代管人的主体规模,但并没有对失踪人在失踪前是否能够预先指定产业代管人作出规则。立法为维护失踪人产业权益而建立失踪人产业代管人并圈定其担任主体规模,是在失踪人下落不明,无法知悉其想要确认的产业代管人人选前提下,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作出的有利于失踪人产业利益维护的判别。这种判别与失踪人实在志愿未必总是保持一致。失踪人作为本身利益的最佳判别者,当然有权通过事前指定其失踪后产业代管人的方法来表现对自己产业处置的志愿。因而,当失踪人在失踪前现已确认其产业代管人选时,一般已无必要再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来确认产业代管人。但假如失踪人自己选定的人选现已逝世、无完全民事行为才干或束缚民事行为才干时破例。
有必要阐明的是,产业代管人的指定现在仍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这首要表现为失踪人产业代管人产业代管时刻滞后,客观上导致失踪人产业在必定时刻内事实上处于无人办理状况,形成产业办理的前后脱节。《民诉定见》第194条规则:“宣告失踪或许宣告逝世案子,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恳求人的恳求,整理下落不明人的产业,指定诉讼期间的产业办理人。布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失踪的,应一起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指定失踪人的产业代管人。”从该条文表述可知,至少从下落不明之日到好坏联系人恳求宣告失踪这段时期内,立法并未规则为下落不明人指定产业代管人,然后或许对下落不明人的维护晦气:一方面,当下落不明人为债款人时,由于产业代管人缺位,将导致失踪人无法参与诉讼,行使争辩权。
《民通定见》第33条规则:“债款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的,债款人申述要求清偿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在布告传唤后缺席判定或许间断诉讼处理。”这是对在这段时期内失踪人为债款人被列为被告后,怎么进行诉讼所作出的规则。毫无疑问,布告传唤后如进行缺席审理,将存在着因短少下落不明人到庭的争辩,会导致终究裁判对其晦气的或许。而假如间断诉讼一直到发动宣告失踪准则指定了产业代管人后以其为被告继续诉讼,明显也会使诉讼无谓延迟,晦气于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另一方面,当下落不明人是债款人时,由于债款人的下落不明,使得其亲身行使权力的或许性现已消失。此刻,假如下落不明人又没有产业代管人,则就完全没有人来行使该债款了。这很简单导致债款因诉讼时效通过而变成天然债款,明显对下落不明人是极为晦气的。除非是债款人自动以提存的方法来实行债款,不然债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也脱节不了债的联系。而依据现行宣告失踪准则,从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之日起,至少要通过两年零三个月的时刻才干被宣告失踪,一起指定产业代管人。此刻,假如失踪人产业代管人再行申述,债款人完全能够依据一般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则来对立产业代管人。除非产业代管人能证明失踪人下落不明是因不可抗力形成,并且不可抗力使得其继续不能让其好坏联系人取得其消息,不然失踪人产业代管人将承当败诉结果。但可想而知的是,产业代管人要证明上述不可抗力的难度相当大。并且,产业代管人要知道在下落不明前下落不明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的债款的存在也是几无或许的。即使是在债款人下落不明后到期的债款,债款人无法建议诉讼时效来对立产业代管人的状况下,产业代管人也会因客观上的依据灭失或难以寻觅而无法对债款人提申述讼,使得下落不明人的债款更难得到有用的维护。因而,咱们认为,将来立法修正时能够考虑对此进行修正如下:在恳求人有开始依据证明特定天然人现已下落不明时,法院在必定条件下能够为下落不明人建立产业办理人,在其下落不明到达必定时刻之后依据好坏联系人的恳求,法院作出失踪宣告,由继承人暂时占有失踪人的产业,在暂时占有通过法定时刻后,法院作出逝世宣告。该形式以1939年7月1日起收效的《意大利民法典》为“典型的代表”。玻利维亚(《民法典》第31—51条)、保加利亚(《人和家庭法》第8~18条)、葡萄牙(《民法典》第89~119条)、委内瑞拉采用了“相似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