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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有什么益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23:10

根本案情
90年,本市石塘镇大黄坭村72岁的黄某与其70岁的妻子陈某在其家门口拾得被遗弃的出世没几天的一女婴,在没有处理任何手续的状况遂将其抚育至1992年1月。后因夫妻俩年事已高,无能力持续抚育,在其女婿江某的介绍下,将该女婴送给本市松门镇南塘一村的潘某及张某夫妻俩抚育至今。该女孩取名为潘某。潘某、林某夫妻亦一向未曾处理过收养手续。1995年、1997年原抚育人陈某、林某相继逝世。
本年一月,因为潘某要参与高考,需处理身份证,其养父母才意识到要给她申报户口,不然会耽搁孩子的出息。他们来到了公安局,公安局人员奉告他们要供给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夫妻俩来到民政局,民政局人员奉告他们这种状况不属于他们处理规模,主张他们到公证部分进行公证,所以夫妻俩十分焦急地来到我处要求处理收养公证。
自己接受该公证后,以为状况比较特别,该收养发生在收养法公布前,触及二段抚育进程,且原抚育人陈某、林某夫妻俩均已过世。经参议,本公证员从实际出发,以为应把二次抚育进程有机的联系起来看,不要分裂开来。在获得原抚育人陈某、林某生前户口所在地村、镇证明,现抚育人潘某、李某户口所在地村、镇证明,并向原抚育人所在地的知情人查询及现抚育人所在地的知情人查询和介绍人王某查询后,实是求事地将二段抚育进程写入公证书中,为其出具了收养公证书。
公证员提示
本案办结后,当事人凭公证书顺畅地申报了户口,获得了身份证,参与了本年的高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为此,自己想提示当事人,有些该申办的手续要及时处理。不然,有些手续随时刻的消逝而无法处理,给自己形成终身的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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