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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4:43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3〕18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作业病确诊判定办理规则的告诉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标准我省作业病确诊判定作业,加强我省作业病确诊判定作业的办理,确保作业病确诊判定的公平、公平、精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作业病确诊判定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作业病确诊判定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广东省作业病确诊判定作业,确保作业病确诊判定公平、公平、精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作业病确诊与判定办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作业病确诊判定作业的确诊判定安排,有必要恪守本规则。
第二章 确诊判定安排
第三条 省卫生厅建立省作业病确诊判定领导小组,下设省作业病确诊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作业病判定办公室),担任日常作业。省作业病确诊判定办公室设在省作业病防治院。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应建立本市作业病确诊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担任日常作业。市作业病确诊判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报省作业病判定办公室存案。
第五条 省、市作业病确诊判定办公室是卫生行政部门托付承当作业病判定日常性作业的常设办事安排,责任包含:
(一)承受当事人请求;
(二)安排当事人抽取作业病确诊判定委员会专家;
(三)承办与判定有关的事务性作业;
(四)办理判定档案;
(五)承当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其他有关判定的作业。
第六条 市作业病确诊判定办公室承办辖区内作业病的初次判定。
省作业病确诊判定办公室承办本省作业病的终究判定。
第七条 省卫生厅建立作业病确诊判定专家库。
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安排作业病确诊判守时,应在省建立的作业病确诊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确诊判定委员会。
第三章 确诊判定请求与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作业病确诊有贰言的,可在接到作业病确诊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确诊的作业病确诊安排所在地的市作业病确诊判定办公室请求初次判定。
当事人对初次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作业病确诊判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作业病确诊判定办公室请求终究判定。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省作业病确诊判定办公室请求终究判定,但应书面声明自愿抛弃初次判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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