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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范围问题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1:46

当然,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利益应当受到重视,征地补偿规模过宽、规范过高,必然给国家和社会添加财务上的担负。
可是,一味地着重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忽视失地农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和法令公平、公平的精力。为此,我国应当扩展土地征用补偿的规模,将残地步分为危害补偿、运营丢失补偿、租金丢失补偿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造成的的必要费用等可确认、可量化的财产丢失,列入补偿的规模,以实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的土地本钱及预期收益(k  s ),在土地征用中得到充沛的反映。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令、法规,征地补偿的规模仅限于土地自身、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以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顿。至于那些一般所受丢失的补偿,如残地步切割的补偿、运营丢失补偿、租金丢失,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造成的的必要费用补偿(包含暂时租房费用,律师或专家的署理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详细财产丢失,均未列入补偿规模之中,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缺少足量的土地本钱(k )和土地本钱的预期收益(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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