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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4:00
在合过签定中,建议要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得到对方认可便会构成要约,那么要约于何时发作法令效能,关于要约发作法令效能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要约发作法令效能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要约于何时发作法令效能
(一)要约的收效时刻。
要约的收效时刻因要约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口头方法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发作效能。
书面方法的要约,其发作法令效能的时刻有发信主义和受信主义两种学说。前者建议要约于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宣布要约即发作效能,而不论受要约人是否收到。后者建议要约有必要抵达受要约人时,方发作法令效能。此外,还有人建议了解主义即要约于抵达受要约人并被其了解时发作法令效能。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选用受信主义。
(二)要约法令效能的存续期间。要约法令效能的存续期间,依其要约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两种状况:
1、以口头方法宣布要约,其要约中定有许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好期限内作出的许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不决有许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当即许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假如受要约人没有当即对口头要约作出许诺,要约随即损失效能。
2、以书面方法宣布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许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损失拘束力。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则许诺期限的,则在依一般景象可以收到许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许诺时,要约即损失法令效能。何谓合理期间,一般要考虑三个要素:
①要约抵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
②受要约人考虑承受许诺与否需求的必要期间;
③许诺宣布至抵达要约人所需求的必要期间。
在合同实践中,确认这三段时刻的合理与否,则要依据每个要约的具体状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许许诺告诉所采纳的办法敏捷与否以及是否遭到十分事情的影响等等。
二、要约法令效能包含哪些内容
要约的法令效能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包含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体现在要约收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吊销或对要约加以束缚、改变和扩张。法令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责任,意图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保护买卖的安全。在必定条件下,法令也答应要约人撤回、吊销或改变要约的内容。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本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作法令效能时,获得依其许诺而使合同建立的法令地位。它实际上是法令赋予受要约人以许诺的权力。要约人即便在要约中规则受要约人应告诉其是否许诺,受要约人也不受束缚,除非两边有预先约好,如不告诉,则视为以默示方法许诺。
归纳以上介绍,要约应当有合同收效的条件和收效的时刻约好。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要约发作法令效能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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