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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0:30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13日至2006年3月1日期间,广东省江门市某全国连锁购物中心在其运营场所大堂内和门前悬挂及放置广告牌,一起向行人和顾客派发印有此次活动内容的购物宣传单,其内容是“新年路路发大奖日日送,1.无需消费抽奔跑,2.消费满100元抽摩托车,3.消费满100元家电日日送,活动时刻为2006.1.13-2006.3.1”。此次“无需消费抽奔跑”活动的规矩如下:顾客免费收取抽奖券一张,具体填写材料后投入抽奖箱中,该购物中心将在3月2日抽取100张抽奖券,并将这100张抽奖券邮寄回其上海总公司于3月8日终究抽奖,全国范围内只设一个中奖名额,奖品为“E200K型”奔跑车一辆。该行为于2006年1月23日被江门市工商行政办理局蓬江分局抄获。
一、不合理竞赛行为的界定
《反不合理竞赛法》第2条第二款规则:“本法所称的不合理竞赛,是指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次序的行为。”可见,不合理竞赛行为是行为人在商场经济活动中,以竞赛为意图,违反诚笃信用准则和商业道德,危害或足以危害国家、其他运营者和顾客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竞赛次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合理竞赛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
(一)不合理竞赛行为的主体是运营者。《反不合理竞赛法》第2条第三款规则:“运营者是指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合理竞赛行为以商场竞赛为意图。这是差异不合理竞赛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危害或架空竞赛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竞赛联系之间的违法行为,充沛显现了行为人以商场竞赛为片面意图,一起也限制《反不合理竞赛法》只适用于运营者之间存在竞赛联系的违法行为。
(三)不合理竞赛行为违反诚笃信用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合理竞赛法》第2条第一款规则:“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笃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也是运营者从事商场竞赛有必要恪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假如运营者以诈骗、冒充、威逼和阻碍的手法,以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利益为价值,获取商场竞赛时机,则此行为违反诚笃信用准则和商业道德,必定为《反不合理竞赛法》所制止。
(四)不合理竞赛行为危害多方利益。1.危害其他诚笃运营者合法权益。不合理竞赛者为了牟取商业利益,采纳种种不合理手法获取买卖时机,占有商场资源,必定导致合法运营者的公正竞赛权、自主营销权、专用权、荣誉权等权益遭到危害。2.危害顾客权益。不合理竞赛行为直接或直接侵犯了顾客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正买卖权等权益。3.损坏商场经济次序,违反商业道德。不合理竞赛不是经过进步质量、技能、办理和服务水平,而是违反商业道德靠消沉落后、招摇撞骗、投机取巧来到达抢占商场、获取利益的意图,构成商场价格反常动摇,供求联系歪曲,终究损坏健康的商场机制的构成,
二、不合理威逼性出售行为的界定
威逼性出售是指产品或服务的运营者以特定利益之给付为“钓饵”诱使购买者优先选择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方法。作为运营者的促销手法,常表现为:有奖出售、附赠、扣头、特别出售。
差异于法律认可的威逼性出售行为,不合理威逼性出售行为则特指运营者违反诚笃信用准则或违反商业常规,不合理影响终究顾客购物决议计划,并使原本公正合理的竞赛次序遭到损坏或有遭到损坏的实际风险的威逼性出售行为。学理上依据行为的方法和手法能够将不合理威逼性出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诈骗威逼性出售行为。即运营者以实际上不存在的利益作为钓饵来诱使顾客优先选择购买其产品或服务,顾客则为“既得利益”的表象所利诱而作出了不适当的购买决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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