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应视为行政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7:07
我国宪法的规则,以为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开展群众性自治安排。这儿的关键是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活动尽管是对乡民管制分配活动,但不以为是行政办理,但也没有阐明这种办理是归于什么性质的办理。
网友发问:
乡民委员会是否应视为行政主体
律师回答: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办理活动,并能独立承当因而发生的法令责任的安排。持乡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的观念首要是以为乡民委员会尽管是一个安排,尽管也可以独立承当法令责任,但乡民委员会不从事行政办理活动。并且征引我国宪法的规则,以为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开展群众性自治安排。这儿的关键是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活动尽管是对乡民管制分配活动,但不以为是行政办理,但也没有阐明这种办理是归于什么性质的办理。
相关法令知识: 首要,乡民委员会是依据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由乡民选举发生的,这完全契合现代社会一个政权机构发生的准则和方法。乡民委员会发生后与乡民的联系本质是办理者与被办理者的联系,便是“官与民”的联系。拿“村长”不妥干部是不对的。
其二,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是我国行政办理在底层的延伸,中央政府的政令不是到城镇就究竟了,城镇政府不可能事事面临每个乡民。乡民委员会这个安排既有行政责任,又有行政权力,现行的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活动大部分归于行政公事办理活动。在实践中许多人把村级安排称为行政村不是没有道理的,也不是不契合实践的。在谈及乡村底层政权建设时,无不把乡民委员会做为一级政权安排看待,把乡民委员会做为一个底层政权看待是有方针根由的。
其三、乡民委员会存在的首要理由不只是乡民自我办理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方针,完结各级政府交办的使命,安排乡民进行社会活动,保护国家权力的运转的需求。
其四、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活动可以引起必定的行政法令联系的发生、改变、或消除,可以设定必定权力,规则必定的责任,追求整体乡民的共同利益。这决不是除行政机构以外的其他安排所具有的功能。比方乡民委员会依据大都乡民的定见决议在乡民中集资办校园,这个决议便是指令,便是行政行为,假如哪个乡民不服从指令,就可能承当受罚的结果,这是典型的行政活动。还有决议某个外村乡民来本村落户,安排乡民保护治安,领导乡民展开计划生育活动等无不是行政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今后,各级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归入到了行政诉讼法令监督环节,促进了各级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依法行政已成社会常态,但是乡民委员会的办理行为,由于有乡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的理论支撑,不能遭到法令监督,呈现许多违法的行为,而其办理相对人无法寻求行政诉讼救助。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以许多乡民为了表达诉求不得不采纳上访的方法。把乡民委员会界定为一个行政安排不只复原了它原本的面貌,并且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比方乡民委员会的集资行为,土地分配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假如乡民对这些行为不服,现在是无法经过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救助的,乡民委员会分明进行了行政活动却不受行政诉讼法的束缚,太令人不解了。
相同,乡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的正常的办理活动也应当遭到法令的支撑。比方政府计划生育部分对违背计划生育的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罚款)而被处分人拒不执行,那么计划生育部分就有官僚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乡民委员会对违背村规民约作出的处分,由于它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只能依托思想工作或乡民自觉性前进去完成处分的意图,不然就会不了了之,这样的办理者能有什么威望可言。
对乡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效果的确定,不能想当然,不能看书本怎么说,应当依据客观实践情况进行科学确定,并按照法令的规则行事,才契合脚踏实地的思想路线。在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进行修正之际,笔者期望立法机关对乡民委员会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性质精确定位,使修正后的这部法令愈加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实践,愈加有力地促进乡村社会的开展和政治的前进
网友发问:
乡民委员会是否应视为行政主体
律师回答: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办理活动,并能独立承当因而发生的法令责任的安排。持乡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的观念首要是以为乡民委员会尽管是一个安排,尽管也可以独立承当法令责任,但乡民委员会不从事行政办理活动。并且征引我国宪法的规则,以为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开展群众性自治安排。这儿的关键是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活动尽管是对乡民管制分配活动,但不以为是行政办理,但也没有阐明这种办理是归于什么性质的办理。
相关法令知识: 首要,乡民委员会是依据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由乡民选举发生的,这完全契合现代社会一个政权机构发生的准则和方法。乡民委员会发生后与乡民的联系本质是办理者与被办理者的联系,便是“官与民”的联系。拿“村长”不妥干部是不对的。
其二,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是我国行政办理在底层的延伸,中央政府的政令不是到城镇就究竟了,城镇政府不可能事事面临每个乡民。乡民委员会这个安排既有行政责任,又有行政权力,现行的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活动大部分归于行政公事办理活动。在实践中许多人把村级安排称为行政村不是没有道理的,也不是不契合实践的。在谈及乡村底层政权建设时,无不把乡民委员会做为一级政权安排看待,把乡民委员会做为一个底层政权看待是有方针根由的。
其三、乡民委员会存在的首要理由不只是乡民自我办理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方针,完结各级政府交办的使命,安排乡民进行社会活动,保护国家权力的运转的需求。
其四、乡民委员会对乡民的办理活动可以引起必定的行政法令联系的发生、改变、或消除,可以设定必定权力,规则必定的责任,追求整体乡民的共同利益。这决不是除行政机构以外的其他安排所具有的功能。比方乡民委员会依据大都乡民的定见决议在乡民中集资办校园,这个决议便是指令,便是行政行为,假如哪个乡民不服从指令,就可能承当受罚的结果,这是典型的行政活动。还有决议某个外村乡民来本村落户,安排乡民保护治安,领导乡民展开计划生育活动等无不是行政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今后,各级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归入到了行政诉讼法令监督环节,促进了各级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依法行政已成社会常态,但是乡民委员会的办理行为,由于有乡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的理论支撑,不能遭到法令监督,呈现许多违法的行为,而其办理相对人无法寻求行政诉讼救助。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以许多乡民为了表达诉求不得不采纳上访的方法。把乡民委员会界定为一个行政安排不只复原了它原本的面貌,并且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比方乡民委员会的集资行为,土地分配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假如乡民对这些行为不服,现在是无法经过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救助的,乡民委员会分明进行了行政活动却不受行政诉讼法的束缚,太令人不解了。
相同,乡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的正常的办理活动也应当遭到法令的支撑。比方政府计划生育部分对违背计划生育的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罚款)而被处分人拒不执行,那么计划生育部分就有官僚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乡民委员会对违背村规民约作出的处分,由于它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只能依托思想工作或乡民自觉性前进去完成处分的意图,不然就会不了了之,这样的办理者能有什么威望可言。
对乡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效果的确定,不能想当然,不能看书本怎么说,应当依据客观实践情况进行科学确定,并按照法令的规则行事,才契合脚踏实地的思想路线。在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进行修正之际,笔者期望立法机关对乡民委员会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性质精确定位,使修正后的这部法令愈加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实践,愈加有力地促进乡村社会的开展和政治的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