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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时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4:21
公司股权转让时怎么防止合同危险?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公司股权转让时怎么防止合同危险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定阶段
1、股东人数的上限与下限
在股东转让其悉数或部分出资之后,公司的股东数额仍应契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则,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除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一般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都为两人以上),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便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打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打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建立的条件,也应该是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呈现违背法令规则的成果,不然合同会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
2、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缔结应恪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则视为赞同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承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例如股东能够约好抛弃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许由于程序的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吊销。
3、时刻、主体的约束性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定不得违背法令、法规或公司规章关于转让时刻、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约束性规则。《公司法》规则,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令、法规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公务员。
法令、法规对买卖主体权力能力有禁止性规则的,这类主体不得违背规则缔结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本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则,股份公司为削减本钱而刊出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将股份奖赏给本公司员工、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兼并、分立抉择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的这四种景象破例。公司规章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约束和要求的,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一起,也不得违背规章约好。
4、转让方在买卖过程中或许供给虚伪的材料和信息,使受让方在错误认识下进行买卖。为防备转让方向受让方供给虚伪的材料和信息的危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诈骗行为或许引起的未来债款作出确保或供给担保,或许约好呈现相关景象时应承当的违约职责。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建立与收效阶段
除法令、法规规则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挂号手续收效的以外,依法建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规则股权转让合同要处理同意手续后才干收效的,首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现行法令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有必要在处理挂号手续后才干收效的规则,因而,挂号不是合同收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能够在合同中附加合同收效的条件,例如,约好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抉择经过后收效,或约好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许诺抛弃优先购买权时起收效。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实行后的成果作为所附的收效条件。股东名册改变挂号或工商改变挂号是对现已发作的股权转让现实的承认,在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并实行后才可进行。假如股权转让合同未收效,就不或许发作股权转让的成果,股东名册改变挂号或工商改变挂号就不或许进行,因而,不得以股东名册改变挂号或工商改变挂号为所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收效。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好对两边发作法令约束力;股权转让的收效是指股权现已发作实践搬运,也便是受让方获得了股东身份。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后,还要合同两边的恰当实行,股权转让才干完结。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收效,股权转让必定不收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阶段
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仅仅承认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力和职责,股权的实践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践实行。股权的实践转让便是股权的交给,合同收效后,转让方或许依约实行、将股权交给受让方,也或许因一方或两边违背合同而拒不交给、回绝承受股权或许回绝付款,这便是股权的转让合同收效而未实践实行的景象。
这时,受让方享有股权交给和违约补偿的恳求权,转让方享有帮忙实行和违约补偿的恳求权。股权是权力、职责的综合体,关于产业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当更多的危险和职责。
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转让方的首要职责是向受让方移送股权,行将股权转让的现实及处理改变挂号手续的要求以书面方法告诉公司。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力职责的交接点是该告诉行为完结之时,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外声称其为公司股东,新股东对其股权行使处分权,均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许股东名册的改变挂号为条件;受让方的首要职责则是依照约好向转让方付出转让款。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将股权转让成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规章修正、改变工商挂号等事项是公司的职责。公司董事会或实行董事应当组织及时处理,公司的其他股东有合作、帮忙处理的职责。公司未及时实行职责的,受让人能够申述公司,公司应承当相应的职责,但公司没有职责去监督转让合同约好的其他职责的实行状况。
转让方在实行告诉职责后,除有特别约好外,转让方的首要职责就已实行结束,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纳什么样的情绪和举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操控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获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力,转让方对此没有差错的,不必承当职责,法院也不该支撑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恳求。公司怠于或回绝实行职责使受让方不能正常获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力的,受让方的权力能够经过申述公司(董事)得到法令救助。法院可判令公司(董事)实行法令规则的职责,扫除对股东行使权力的阻碍。
股权交给包含股权权属改变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方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并得到实行的外在体现。权能的移转则是指股东对参加公司办理和分配公司盈余等权力的实践行使。权属改变比权能移转更重要,由于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撑,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改变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处理权属改变的状况常常发作,也便是说,尽管已改变挂号为股东但却无法行使股东权力或许虽在行使股东权力但还不是挂号在册的股东,这就给股权转让胶葛的发作留下了危险。因而,股权转让合同应该对权属改变和权能移转做出清晰的约好。
受让方在买卖的过程中,或许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付出股权转让对价(转让金)的职责,为了防备受让方不实行付出股权转让的对价的危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清晰约好履约好金或违约补偿的规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条款,转让方也可要求受让方对充沛及时付款做出确保或供给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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